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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语行为中有效性主张的经验向度

2021-12-29王彦龙杜世洪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策略性哈贝马斯言语

王彦龙,杜世洪

(1.西南大学 外国语学院,重庆 400715;2.西南大学 外国语言学与外语教育研究中心,重庆 400715)

哈贝马斯理性重构的任务是发现交往行为成为可能的各种规则和结构。在这些先在于经验的规则和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三种有效性主张(validity claims)——命题或实际前提的真实性、合法行为及其规范的正确性和主体经验表达的真诚性。

目前国内学界对validity claims有两种译法,即“有效性主张”和“有效性要求”。本文认为,“有效性主张”更能体现哈贝马斯有关言语行为中交际主体的互动和协商特点。最初,哈贝马斯基于共识言语行为(consensual speech acts)提出的有效性主张并未涉及论辩和策略性言语行为[1](P.4),学界大多也是沿着这一思路对有效性主张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有学者从交往合理性入手分析有效性主张与不同言语行为类型之间的依存关系[2](P.59),有学者从语言协调功能入手阐释有效性主张与言语者履行义务的一致性[3](P.108),还有学者从历时维度入手进一步阐明有效性主张的规范性和理想化特征[4](P.137)[5],这些视角和路径都为本文提供了参照。有效性主张的理性重构,一方面为澄清语言应用的过程提供了先验的、规范的角度,但另一方面还需要经验的在场。现有研究对有效性主张诉诸经验分析的视角、方法或过程关注不够。鉴于此,本文在阐明哈贝马斯弱先验论的哲学方法及其研究路径的基础上,关注有效性主张的经验性分析在商谈和策略性言语行为中的兑现情况,指出有效性主张是交往行为中的理性潜势,其规范和制约着偏离共识的(言语)行为。

一、决定有效性主张不同兑现形式的哲学方法

哈贝马斯的哲学方法处在先验和经验之间。“之所以是先验的,因为其提供了关于相互理解的可能性条件问题;之所以是弱先验论的,是因为它放弃了对经验的先天决定性条件的探索,转而将对日常交往主体的言语行为分析作为出发点。”[6](P.54)因此,哈贝马斯的哲学方法旨在两者兼顾。一边是拒绝从先验论的视角进行理论化的形而上学构建,另一边是确保通过后形而上学方法使得先验知识主张具备普遍有效性。在他看来,先验条件虽具备超越语境的有效性,但由于先验知识主体内嵌于历史语境之中,因而无法脱离经验而得到认识。对哈贝马斯来说,“重要的不是对哲学进行逻辑的、非历史的追问,而是对理性的形式与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社会实践的考察”[7]。在康德的意义上,有效性主张对交流和话语构建发挥调节性功能。一方面,先验假定交往的有效性条件似乎有违事实,在任何实际的言语情景中,交际主体不可能在认知和对生活世界的判断与解读以及个人语言风格上彼此完全一致,而交往行为的必要性也恰是因为交际主体存在着这些差异;另一方面,先验假设的有效性条件最终指向交际无法回避的经验事实,从交际主体来说,都必须通过假定前提确保交流行为得以完成。有效性在超越经验的普遍性和内在于经验的特殊性之间,并非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即此即彼”的交互关系。换言之,是一种辩证关系。

弱先验论强调理性重构的先验本质。这一方法旨在重构具备普遍有效性的相互理解的条件,主要从先验假设的客观世界、理性的交际主体和言语表达的有效性主张三个弱先验前提展开。首先,共享客观世界的先验假设。“对一个共同的客观世界的假定在以下意义上是‘先验’必须的,即它不能被经验加以修正,因为没有该假定,经验是无法成立的。”[8](P.38)其次,交往对象是理性存在的个体。“在合作的相处中,主体必须彼此假定对方是合理性的,至少暂时需要如此……该假定认为,有意向行动的主体具备能力,在适当的环境下给出一个或几个理由,为什么他(或她)如此这般地行动或表达(或者作出了反应)。对那些无法理解的、引人注目的、奇怪的和令人不解的表达就需要进一步追问,因为这些表达与在交往行为中无法回避的假设相矛盾,并且引发了各种误解。”[8](PP.33~34)最后,命题或实际前提的真实性、合法行为及其规范的正确性和主体经验表达的真诚性。这三种有效性主张反映了言说者就某事与他人达成共识的三个方面,最终在语言表达中汇集在一起。总之,哈贝马斯借鉴康德的哲学方法就是为了“确定并重构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

弱先验论同时强调理性的去先验化应用。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不同的先验论问题——(言说和行为主体们之间的)相互理解通常是如何可能的?这一先验论问题的弱化版本与实证经验密不可分。首先,理性重构源自经验世界,对相互理解的条件的重构依靠现实中日常说话者之间的交流;其次,重构理论必须回到经验世界。关于重构条件的诸多结论要不断地接受日常经验的检验,正如哈贝马斯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中所解释的那样,“每个有关可能经验之基础概念系统的重建都必须被看作某种假说性建议,使之能够接受新经验的检验。只有当有关重建的必然性、普遍性之断言不再驳回时,我们才可以称在所有相关经验中反复出现的概念结构为超验的”[9](P.22)。这些重构出的条件自身可以允许解释、争论或悬置,而这一过程也被视为从“纯粹”理性向“情景”理性的必然转化。由此,理想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张力就被置于行动关联和体制的社会实在中了。

去先验化应用表现为经验世界中典型的社会行为。哈贝马斯认为,典型的交际情形都处在一个区间中,这个区间的一端是交往过程存在误解、不真实或不谐和情形,另一端是预先存在或已经获得的共识。日常生活中,共识性的互动是理想的交际状态,在交往实践中具有“方案”性质。一旦这种互动基础发生动摇,承诺满足或能够兑现相应的有效性主张的假设前提便处于悬隔状态,交往就有可能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说话者所说的事实受到如此根本的一种方式的挑战,以致交往或者中断或者在一种不同的层面上继续,也就是进入到理论商谈中。”[10](P.362)商谈的目的就是将交往提升到旨在检验成问题的有效性主张的层面,而这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体系中举足轻重。交往中断则又表现出几种不同情形。策略性的竞争特别是策略性的言语行为使交际主体“各怀鬼胎”,在“四目相遇”中力求实现自身的目标计划;分道扬镳是温和地终止交往的行为或言语行为,既然“话不投机”,必然“各行其道”;而诉诸暴力则是最极端的做法,交际主体所共同假设的世界演变成“鱼死网破”的非理性局面,行为主体不受理性支配,交往行为的有效性条件基础完全丧失。在实际经验中,如果各方所提出的有效性主张未能达成“共同认可”,出现需要“谈判”或走向交往中断的情形,本身也说明我们在交往行为最初便假设了一般性条件。如何能更具体明晰有效性主张在商谈和策略性言语行为中的兑现情况,从哪些方面阐释才能更深入体现哈贝马斯研究方法的经验性,是本文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商谈中有效性主张的兑现形式

哈贝马斯将商谈划归在交往行为范畴中,是“在不同的水平上(其目的是推论式检验至今仍被视为假说的、有待澄清的有效性要求)——重新开始以达到理解为方向的活动”[9](P.4)。对于交往行为,他又进一步划分为共识行为和“理解—取向”行为。前者发生在一种不受质疑的背景共识中,听者完全接受言说者提出的有效性主张;而对于后者,话语双方对情景的共同解释有待于进一步实现。交往行为的这两种情形处在规范的互动语境之中,但这些近乎理想的言语行为在日常交往中并不常见。规范的互动语境一旦被打破,对情景的通常解释则需要商谈这类言语行为。有效性主张在这类言语行为中虽未被完全接受,但可以明确地得到议题化。只是我们不完全清楚,在这一过程中,交际双方是如何弥合这种从主张的“有效性”到“有效”之间的鸿沟的。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问题着手来解决这一困惑。

一是“为什么”要商谈。对有效性主张的经验评估导致了哈贝马斯的可缪主义立场。在流畅的交流中,对话者所提出的有效性主张一般都能得到主体间的认可。但在实际交往中,由于交际主体的信仰观点、处世方式和理解问题的角度千差万别,甚至其言语表达有可能是错误的、不合时宜的或缺乏诚意的,所以必然会出现交流上的问题或障碍。通常情况下,话语双方能够进行常规的修正。如果修正失败,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流障碍或分歧,对话者中断了日常的交往脉络,返回到规范的层次这一特殊的交往形态,这便是商谈。交际主体在价值或信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交往关系难以为继时,以商谈的方式解决这些分歧便具有特殊的意义。通过商谈,实现创建或重建一种互动的具有共识基础的可能性,或通过理性运用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有学者认为:“(哈贝马斯)的康德主义的语言学版本的核心是:尽管存在这些问题,我们仍试图实现成功的交流。”[6](P.76)需要强调的是,在实际经验中发现交往出现问题,其本身就说明了哈贝马斯旨在对现实的交往情境进行理想化的设计,重构出交往行为的可能性前提,以此发挥对现实的理想化调节功能,这也是哈贝马斯弱先验论的双重内涵所在。

二是商谈要“谈什么”。简约为“真、善、美”的三种有效性主张为商谈提供了可批判检验的前提。对言说者主张的真理性的挑战,就需要诉诸于事实证据与世界上事物状态的“真”的理论性商谈。有问题的真理性主张,是通过客观世界的现实来证明其真假的。如果道德规范的有效性被质疑,就需要在“善”的实践性商谈中论证其规范正确性。在交际中,倘若任意一方超出自身角色范围“越权行事”,或者其言行有悖于既定文化约定下的“公序良俗”,就会偏离社群所具有的普遍性的价值观念。要消除互动中的此类干扰因素,商谈就必须诉诸于公认的规范、价值或权威。哈贝马斯认为,面临道德冲突的行动者希望经由理性的商谈达成道德规范的共识。通过论证的对话,交际双方将各自利益和价值转变为理由,在差异中谋得共识,从而确保道德主张的规范正确性。对于真诚性主张,即便从“真”的角度可以批判,也需要从“美”的视角进行存在性商谈。如果互动双方中的一方质疑另一方的意图(例如指责对方说谎、欺骗、虚伪等),则商谈要求交际主体必须重建相互信任,只是这种重建过程不同于前两种主张。在商谈中兑现,真诚性主张只能通过行为的一致来加以证明。“通过保证、行动的一致性、准备做出、接受和践行后果、愿意承担暗含的责任和义务等等,从而双方建立互信。”[10](P.362)

三是商谈要“怎么谈”。论证话语是有效性主张在不同类型商谈中的兑现方式。所有的有效性主张都可以在互动的情境中得到辩护(兑现),都需要接受理性的审视和评估。真理性主张和正当性主张的辩护要求“离开”某种行动情景,“进入到”一种商谈情境中,这对哈贝马斯的论证非常重要。一条主张的意义必须根据兑现的模式来进行分析,也就是要根据它可以实现的方式来进行分析。“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议的有效性主张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11](P.36)“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主张的一切外在检验,都需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11](P.41)这里所说的“严格形式”就是论证话语,是与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诸多理由和论证力度的有机统一。哈贝马斯反复提到,“更好的论证力量”首先就是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由。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解释(说明或者澄清)和论证的理由做一个区分。前者指的是不论解释对象是什么,其前提都是已经被交际主体接受了的。后者与之大不相同,论证总是与未被接受或存疑的立场有关。由此,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才是论证的基本出发点。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主张。“一切论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借更好的论据使主体间相互信服。”[11](P.57)需要注意的是,在交往行为语境中肯定存在以言取效行为,“主体间相互信服”似乎也存在向策略行为转化的风险。但沟通中的策略因素不同于策略行为,其差别在于,“所有参与者已经设定,言语的整个过程都是用于沟通的”[11](P.412)。因此,我们认为,合理性得以栖息的论证理由和论证过程中合理的话语操控策略是确保商谈顺利进行的核心要义。

总之,从“为什么”要商谈到“谈什么”,再到“怎么谈”,哈贝马斯最终走向了一个更为宏阔的论证理论。受制于不同的交际主体和具体的交际情景,言语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程度的强制或制约。当话语者提出的有效性主张遭到否定或拒绝,交往就有可能从尚未取得共识的情形进入商谈。此时,商谈就是一种反思性交流行为,发挥着协调机制的作用,调和言语行为冲突,促使交际主体重新达成共识。不过,商谈仅仅为交际主体实现理性交往提供一种合理的空间。有研究指出,“在哈贝马斯的术语中,商谈是特别不真实的交往形式,在商谈中参与者自身服从旨在就有问题的主张的有效和无效达成一种同意之‘不受强制的更好的论证力量’”[10](P.365)。哈贝马斯也承认,需要一种论证理论对有效性主张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作出恰当解释。从哈贝马斯的理论建构路径看,当现实中出现扭曲的交往时,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话语重构普遍规则和前提,至于说交往内容或话语方式的重构似乎不在其研究范围之内。就方法论意义而言,哈贝马斯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经典学科分类法对论证加以区分,从逻辑学、修辞学和论辩学的视角关照论证研究。他同时强调,三者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足以揭示论证的内在理念。在这方面哈贝马斯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系统详尽的语用论证理论,毕竟他的主要兴趣仍在社会批判上。

三、策略性言语行为中有效性主张的特征实质

互动中的策略行为需要以交往行为为参照来理解和界定。哈贝马斯将社会行为分为交往行为和策略行为。在交往行为领域,哈贝马斯将已经达成共识的言语行为(他称之为“社会行动限定的例子”)作为分析的出发点。这对构建批判理论更为有利,原因在于取向于理解的交往的目标正是旨在达成共识。然而,在日常言语行为中,实际的言语行为并非都是取向达成共识的,人们的互动过程还存在以语言为中介的另外一种互动行为,即策略行为。哈贝马斯认为,根据不同行为者的行为是用“理解”还是用“影响”来协调这一点,可以确定它们是交往行为还是策略行为。从参与者的视角来看,这两种协调机制及其相应的行为类型是相互排斥的。理解过程不可能具有双重意图,既与参与者就某事达成共识,同时也对其施加影响。从参与者的视角来看,理解不是外部强加的,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管是通过直接干预行为语境的工具行为,还是通过用自己的目的来间接影响对方命题立场的策略行为。任何一种显然是由于外在影响(如欺骗等)而达到的效果,都不算是主体间的共识,因为这种干预失去了其协调行为的有效性,具有典型的策略行为特征。对于此类行为,“如果我们从合理选择规则的角度来考察它们,并从影响对手抉择的程度对它们加以评价,我们就说这种行为是策略行为”[11](P.361)。这里体现了策略行为与交往行为的本质区别。“对行为的有效协调不能被还原为一种行为趋向的目的合理性,但可以被还原为一种具有合理动机的交往力量,也就是说,可以被还原为一种作为交往共识条件的合理性。”[12](PP.114~115)这里存在着策略行为向交往行为转化的可能空间。

以语言为中介的策略行为的实质是以言取效行为。奥斯汀将策略行为区分为三种——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13](P.103)在奥斯汀看来,以言行事行为具有自足性,言语者的语言表达明确表现出其交往意图及其以言行事的目的。显然,交际双方意图的实现离不开语言,以言行事目的和言语行为之间存在一种规范性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实则是以言行事行为在目的行为语境中发挥了作用。言语者在实现其目的的同时,将言语行为与意图联系起来,使言语行为成为其实现目的的途径、方式和手段。需要注意的是,行为者此时的意图不是交际意图,而是其个人的实质意图。实质意图与言语表达的意义之间并未建立起必然联系,言语者通过言语行为表现其实质意图,但这种意图并不栖息在语言之中。由此,言语者要想通过言语行为来实现以言取效,就必须把言语行为作为实现其目的或意图的工具。行为者在做出这个行为时是带着一种意图的,即借助于以言行事的结果对听众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以言取效行为表明,不同的言语行为在策略互动关系中得到了整合,体现的是言语者的实质意图,因而更具有典型特征。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以言取效是策略互动中的一种特殊类型”[11](P.370)。

以语言为中介的策略行为具有诸多特征。其一是隐含性。这种特性在潜在策略性言语行为中尤为明显。这种言语行为所追求的以言取效效果意图避开惯例或规范的控制,是在交往合理性掩盖下交际主体实现个人目的或意图的隐秘手段。在共同语境中,言语者的具体目标对听众“秘而不宣”,由此产生以言取效效果。其二是寄生性。策略性言语行为往往是言语者假意追求以言行事行为目的,致使听者不能及时识别出言语者已经违背了理解行为的前提。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至少交际一方假定语言是用于理解时策略才会起作用,以言取效效果依赖于语言的以言行事行为的效果。只要它们的可理解性一定要从规范的以言行事行为的运用条件中借用,那么它们就永远都处于寄生状态。其三是语境敏感性。策略性的言语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立足于言语者语境意义的以言取效行为。通过营造或创设语境,言语者完成了一种以言取效行为目的。策略性言语行为已经脱离了语言表达意义,言语者的实质意图以语用入侵的方式在语言结构中隐形存在。识别言语者意图,需要听众依靠语境进行语用推理才能完成。上述这些特征决定了有效性主张在策略性言语行为中的兑现情况。

有效性主张在策略性言语行为中遭到悬隔。在交往行为中,相互认可的有效性主张的基础是预先设定的,对有效性主张的直接理解是有可能实现的。策略性言语行为则全然不同,只可能存在以限定性标示物为媒介的间接理解。在此类言语行为中,言语与行为之间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以言行事的约束力有所减弱,语言退缩成了信息媒介,在策略行为语境中发挥的仅是一种工具作用,缺少以言行事的力量的言语行为把协调行为的角色让给了语言外部的影响。如果语言交往中的共识结构被抽去,交往自身当中暂时被搁置的表达有效性主张只能间接得到解释。比如,“威胁”这种典型的策略行为,交际语境规范背景消失,权力要求代替了交往行为中的有效性主张。有效性主张在策略性言语行为中遭到悬隔的情况也存在差异。麦卡锡在《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中》论述道:“策略的交往形式(诸如说谎、误导、欺骗、操纵等等)只是一种派生物;它们包含了对特定有效性主张(特别是真理性)的悬隔,它们是依附在取向真正理解的言语上面的。”[10](P.360)这里提到的对真理性主张的悬隔,最初表现为听者认为言语者可能出于非主观意愿或交际资质问题而未能呈现客观事态。随着策略性言语行为从隐秘到开显直至出现说谎、误导、欺骗、操纵或威胁等言语行为,则必然会伤害交往行为的真诚性主张。如果交际主体认定对方不是“言为心声”,而是严重偏离交往行为,则必然出现交往中断,甚至诉诸暴力。此时,主体间互动的规范性要求彻底遭到悬隔,策略性言语行为的负面效果完全显现。

结论

从先验的视角重构出有效性主张,并从经验的历史语境中分析有效性主张的具体实现形式,有助于我们理性地开展对话、进行合理化驱动下的交往行为。哈贝马斯的有效性主张就是以人类语言运用的机制为出发点,分析语言本质,通过一种平等、开放和合理性的论辩或商谈协调人们的社会行为,强调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交际主体应有效管控分歧、弥合差异、解决冲突。正如杜世洪在《脉络与连贯》中强调的,“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具有话语和行为的能力,在直觉上知道如何进行争论与达成理解”[14](PP.121~122)。由此,普遍的有效性主张最终面向生活世界,所体现的“是一个面向社会的行为实践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纯粹认识领域或语用领域的问题”[15]。一旦人们的社会行为破坏了共识基础,走向严重对立或冲突,有效性主张便发挥理性的调节作用,对现实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从而使处于对立或冲突的交际各方有意愿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打破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性,重构交往条件,力求实现主体间的理性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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