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以德国为借鉴
2021-12-29王彦明王殳昊
王彦明 王殳昊
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炼就金刚不坏之身(2)商务部党组:《把握经济全球化大势 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论述》,2020年第24期,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0-12/15/c_1126857386.htm。。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第35条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做出规定,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得以明确。如何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值得深入研究。
一、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现状及其不足
(一)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体系概览
自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外国投资并购规定》”)起,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逐渐形成了以《外商投资法》为统领,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办法》”)为实施细则,以国务院和商务部三个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外商投资法》第35条确立了投资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明确了需进行安全审查的原则性标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