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研究
2021-09-22孙志萍
兰州学刊 2021年9期
孙志萍
一、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现状及特点
灵活用工也被称为灵活就业,它们分别是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角度来描述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词语。(1)徐永前:《应对灵活用工的劳动法制度重构》,《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第217页。我国法律上至今未对灵活用工进行明确的定义,劳动报(2)灵活用工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灵活用工”最新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劳动报》2019年4月8日,第08版。曾对“灵活用工”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虽不具有官方权威,但足以看出灵活用工的概念要远远大于互联网平台用工。目前,理论界诸多学者对互联网平台就业者(亦称“网约工”)的概念作了阐释(3)有学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阐释了“狭义网约工”的范畴,即“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有争论的网约工,仅限于与平台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个人劳动者”。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法学》2018年第4期,第58页;亦有部分学者从用工方式的角度加以界定,即“基于互联网平台和平台上商家的信息预约来提供劳务和劳动力商品并获得收入的劳动者——网约工,包括网约车司机、网约厨师、网约快递员、网络主播、外卖送餐员等。”胡磊:《网络平台经济中“去劳动关系化”的动因及治理》,《理论月刊》2019年第9期,第123页;“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基于网络平台提供劳务的一般性表述,实践中多表现为网约车、代驾、外卖配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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