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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启示

2021-12-29黄琳庆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列宁监察机关

梁 晨,黄琳庆

(桂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党内权力具有契约性质,给权力赋予契约的形式,党中央作为受委托人,全体党员以委托人的身份将权力交给党中央,这种契约性质证明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1]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对当前我国纪检监察工作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和启迪意义。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执政的布尔什维克党内部出现了一些影响党和国家继续发展的问题。一是权力过于集中。为了保卫革命胜利的果实,党内推行战时命令制和干部委任制,这就出现干部人才队伍结构参差不齐,党的权力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二是官僚主义随之出现。官僚主义与高度集中的权力如影随形,刚刚执政的布尔什维克党内缺少人才,让一些投机主义者与隐形资产阶级分子有机可乘,加之缺乏对理论知识的学习,逐步脱离了人民大众,党内部官架子气氛也浓厚起来。列宁高度重视对党和国家的权力监督,并有针对性地开创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实践路径,由此产生了列宁权力监督思想。

一、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发挥主体作用,增强对领导干部的制约监督

列宁认为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对党内权力监督具有直接作用。因此,他重视让每一位党员都能行使监督权,来维护党员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一是重视选举权。列宁认为党员的选举权是最根本的权利,通过保障选举权,可以有效行使监督权,以此监督党内各个机关及其负责人。列宁要求:“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2]二是允许党员开展讨论。列宁提出党务公开制度,将不需要秘密讨论的问题公开,给予党员自由发表意见和讨论的权利。三是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列宁强调:“不应当为批评而批评,而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这一斗争的方法。”[3]在党纲允许范围内通过自我批评提高办事效率。四是通过党的代表大会进行监督。列宁认为国家的重要决策和具体内容应由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列宁还提出要公开进行干部选举、改变委任制,并要求公开工作报告,将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工作成绩公开透明地展示出来。将权力放置在阳光下,大大减少了通过钱财跑官、要官的腐败行为。同时,列宁时任最高领导人,拒绝享有监督豁免权,以身作则主动接受制约和监督,带头推进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统一监察职权,加强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列宁强调要保障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列宁在成立监督机关的初期阶段就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监察委员会都拥有最大独立性。其所要负责的只有本级的党的代表大会,所有的监察机关采用垂直型的领导方式,只受上级直属机关领导,不受其他部门的管理与制约。对于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列宁也提出了特别要求:“中央委员在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中,不受中央委员会决定的约束。”[4]他在俄共(布)十大上还突出要求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除非任期已满才可进行工作调动。并且要通过不断的自我学习来提高自身素质,才符合监督机关的工作要求,这些举措都加强了监督机关的独立性。

另外,列宁强调要提高监督机关的权威性。树立监督机关的权威性是该思想不可或缺的内容。列宁提出,关于政治局会议的文件都要提早一天送到监察委员会及委员们的手中,如果有特殊情况还要通过特殊程序进行解决。并且中央监察委员会对全体党员都有质询权,范围高至总书记,低至地方,如果查出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还有查处权。在其主席团的领导下,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可以经常检查工作文件。为了继续夯实其权威性,颁布了《监察委员会条例》,条例要求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工作机关是平行关系。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监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参与平行工作机关会议,同时可以发表意见。

(三)重视党群关系,吸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

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拥有对党进行监督的权利。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就先进性地提出人民可以监督政府,这是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列宁自始至终都十分重视劳动人民的意见,人民群众的监督能自下而上地从党外进行监督,使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另外,让人民群众拥有罢免权。列宁明确指出:“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5]他认为让人民群众获得罢免的权力是进行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手段,让人民群众可以随时对政府人员、党员进行罢免,才能增强人民监督力量的威慑力,才能使权力监督工作更加高效。

吸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也是列宁所提倡的。一是非党工农群众的监督。列宁把招纳非党人员参与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吸收党外人员,由党外人员来检查党员的工作——这是绝对正确的。”[6]除了党外人员外,从工人和农民党员中选取一部分人员担任监察委员会委员,他们和其他党员委员一样拥有监督、质询和查看文件等权力。二是来自报纸等舆论的监督。《关于党和苏维埃的报刊》中指出,要将揭露各个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或错误不足作为报刊的重要任务之一。列宁不仅关注报纸对各个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还关注受到揭露和批评的机关及其负责人对此作出的回答,严格要求他们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在同一个报刊上进行回应,要么是进行真凭实据的反驳,要么是证明被批评或被揭露的行为已经改正。这些政策的落实都体现了列宁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设监察队伍,优化权力监督的法制建设

权力监督效果与进行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具有直接关系,监察队伍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待遇也是影响权力监督工作的因素之一。列宁对监察委员会的委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认为监察工作人员必定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知识水平才能抵挡得住歪风邪气,他们身上应该具备经验丰富、公正严明、由党培养等特质。除此之外,他还通过提高监察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来调动监察队伍工作的积极性。

列宁也很关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并把法制建设作为监督工作的有力支撑。通过法律来严格要求各个机关及全体人员,只有这样监督工作才有依据,才能长久稳定地进行下去,因此列宁长久以来都在推进权力监督制度的合法化。一是进行权力监督的立法工作。“使所有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7]他带头制定《工人监督条例》《检察机关条例》等法律法规,列宁相信:“法律使每个人都可能同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作斗争。”[8]二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只是立法还不行,还要将其落实下去。列宁认为要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全体党员面对法律的惩治都是平等的。为了加大惩治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党员违法遭受的惩治要比非党员遭受的惩治力度大得多。三是积极宣传法制教育。除了对各个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监督教育之外,列宁十分鼓励工农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既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也制约了机关权力。

二、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启示

(一)加强纪律建设,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9]而加强纪律建设就必须从思想政治教育这一基础性工作入手,从思想上建党,以思想指引行动,帮助权力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强化党性教育。纪律建设首先要从党性问题着手,强化党性教育、提高党性修养是每一名党员的必修课,每一名党员都应该牢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始终以大局为重,忠于党、忠于民,自觉摒弃作风问题。二是强化理论教育。强化全体人民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纲领的学习与了解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强化先进性教育。培养“公仆意识”,国家工作人员要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四是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就是要不忘自己的初心,牢记自己的使命,始终坚决对不良纪律作风说不。五是强化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要从反面典型与正面模范两方面入手,共同发挥作用,在产生警示威慑作用的同时也要实现榜样示范的效果。

(二)深入决策环节,提高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的监察体制一直在不断创新,从最初的双重领导模式进化为以本级为主的模式,再发展到以上级为主的领导模式。国家监察委员会也进行了改革,作为国家专责机关的特殊性,将其与纪委进行合署,理顺其与巡视组、反贪局和审计署等多个监督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达到提高监察效能的目的。虽然监察体制在不断发展,但在同级和上级共同领导的情况下仍出现了监察委员会难以对同级机关进行监督的问题。对此,要坚持党的领导,提高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在党委和纪委之间培养复合式的权力运行机制。首先,从决策方面来说,要推动纪委和监察委员会深入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适度分权,从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进行制约和监督。其次,从执行方面来说,建立适度集权机制能大幅提高制约和监督效率。再次,从监督方面来说,复合式的权力运行机制能帮助监督力量最优化、最大化履行监督职能。

(三)树立“公仆意识”,将监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当中

列宁始终将“公仆意识”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价值方向与实践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因此,权力监督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从基础上帮助群众发挥监督作用,使群众作用得到发挥,实现自下而上的全面监督。纪委和监察委员会也要密切联系群众,将监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当中,逐渐完善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联系党内外人民群众的机制,与多方面的力量相结合,将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进行统一结合,优势互补、齐心协力地尽一切力量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有效途径之一,鼓励其他党派人士参与监督工作。除此之外,还要注重舆论的力量,合理利用报纸、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针对现有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推进舆论监督的立法工作,最终实现多方力量的联合监督。

(四)严肃党的纪律,遵守法律法规

列宁一直强调党员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同时也要求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管党治党离不开党的纪律,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律法规。不能忽视法律,也不能忽视党纪。随着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不断深入,还要将实践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方法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实下去,以达到优化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既要将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分开,使二者能够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将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有机统一,使二者实现高效联动、共同作用。以此为我国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党纪和法律支撑,以便更好地深入地开展权力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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