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启示
2021-12-29黄琳庆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梁 晨,黄琳庆
(桂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党内权力具有契约性质,给权力赋予契约的形式,党中央作为受委托人,全体党员以委托人的身份将权力交给党中央,这种契约性质证明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1]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对当前我国纪检监察工作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和启迪意义。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执政的布尔什维克党内部出现了一些影响党和国家继续发展的问题。一是权力过于集中。为了保卫革命胜利的果实,党内推行战时命令制和干部委任制,这就出现干部人才队伍结构参差不齐,党的权力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二是官僚主义随之出现。官僚主义与高度集中的权力如影随形,刚刚执政的布尔什维克党内缺少人才,让一些投机主义者与隐形资产阶级分子有机可乘,加之缺乏对理论知识的学习,逐步脱离了人民大众,党内部官架子气氛也浓厚起来。列宁高度重视对党和国家的权力监督,并有针对性地开创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实践路径,由此产生了列宁权力监督思想。
一、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发挥主体作用,增强对领导干部的制约监督
列宁认为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对党内权力监督具有直接作用。因此,他重视让每一位党员都能行使监督权,来维护党员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一是重视选举权。列宁认为党员的选举权是最根本的权利,通过保障选举权,可以有效行使监督权,以此监督党内各个机关及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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