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社会基础及其运作机理
——以鲁中D村为例
2021-12-29苏运勋
兰州学刊 2021年3期
苏运勋
一、问题的提出
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村规民约(也称乡规民约)是开展地方自治,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传统。据杨开道先生考证,乡约制度(1)关于村规民约的概念问题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看待“乡约”和“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董建辉(2006)认为“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需要区别看待。但学界实际采用的并不多,在文献梳理上大多还是把“乡约”和“村规民约”放在一起,本文也采用这种方式。最早出现于北宋熙宁九年,由吕氏兄弟首先发起并在陕西蓝田的部分地区付诸实行,这就是历史有名的《吕氏乡约》,也称《蓝田乡约》(2)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出版社,2015年,第43-68页。。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吕氏乡约》实施的时间并不长,效果也不明显。后经朱熹发掘、修正和大力宣传,《吕氏乡约》成为此后历代社会各地方推行乡约或村规民约的范本。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国家逐渐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传统的乡规民约在形式上基本上销声匿迹。直到20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国家政治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有限收缩和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农村的广泛推行,村规民约再次进入国家政权的视野,并以立法的形式写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后续修订版。
虽然说村规民约历史悠久,但不同时期其存在的村庄基础、表现形式和作用机理等均不相同。一般来说,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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