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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司法机构的政治性
——以欧洲人权法院为视角

2021-12-29

兰州学刊 2021年3期

邱 静

自人类进入国家状态,法律与政治就相生相伴,至近代以来,两者更是紧密相随,互为前提,相互支撑。政治权力的运行需要制定和执行法律,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无不深受政治力量的掣肘。随着区域化和全球化的进展,国际司法机构蓬勃发展,承担了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职责。随着《世界人权宣言》和区域性人权公约的陆续颁布,国际人权司法机构也逐渐增多。但是,一般认为,由于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和国际政治的复杂性,国际司法机构承受的政治制约比较显著。由于人权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国际人权司法机构的政治性更加令人担忧,前进之路充满荆棘。因此,深入分析国际人权司法机构的政治性,是了解其真实面目、认识其局限性的必要路径。

1950年欧洲国家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之后又签订了若干议定书。1959年欧洲人权法院成立,适用与解释《欧洲人权公约》,保护成员国公民的公约权利。(1)[德]赫尔塔·多伊布勒一格梅林:“《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对欧洲的意义”,杨阳译,《中德法学论坛》2005年第3辑,第2页。随着个人申诉制度的确立,欧洲人权法院的功能不断增强。与其他区域性国际法院相比,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受理量与判决数量都蔚为可观,其被认为是运行状况不错的区域性国际法院。同时,欧洲人权法院面临权威受到挑战、判决较难执行等诸多问题。鉴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典型代表性,文章拟对欧洲人权法院的运作进行分析,以探究国际人权司法机构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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