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独创性门槛”的电竞赛事转播著作权
2021-12-29李乐瑶
南方论刊 2021年8期
李乐瑶
(东华大学 上海 200000)
一、引言
随着世界性电子竞技大赛的蓬勃开展,中国对电竞赛事的转播也越来越频繁。然而,依托互联网的电子竞技转播赛事无论在性质的认定上,还是在应受的保护上都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为此,有必要对电子竞技转播赛事的性质和特征进行探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电子竞技概述
(一)电子竞技的概念
电子竞技是利用高科技软硬件设备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的、选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1]。但电子竞技不同于通俗意义上的网络游戏,前者属于体育运动项目,有明确统一的比赛规则,并通过对抗决出胜负。
(二)中国电子竞技的发展历程
电子竞技最早发端于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的韩国。韩国电视制作人抓住商机,推广电子游戏,使其产业链迅速增值。2000年前后,中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电子竞技开始进入中国。
2003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正式体育项,此举标志着电子竞技项目在中国的正式建立。2004年,中国电子竞技运动会(CEG)作为全国第一个正式的电子竞技赛事成立。
作为一种体育竞技项目,电子竞技成功地在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崭露头角,也将在2022年杭州亚运会上作为比赛项目再次亮相。根据NewZoo最新发布的报告,中国电竞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电竞市场。自2000年起,世界性的电竞赛事如火如荼地开展,如WCG、CPL等,其主办方基本都属国外的公司。因此,转播成为中国电竞观众观看世界电子竞技大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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