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地方实施办法的关系研究及启示
2021-12-29姚峰
南方论刊 2021年8期
姚峰
(南开大学 天津 300350)
一般认为,地方党内法规服务于中央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立法工作的唯一任务就是让中央党内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地方“落地生根”,并使中央党内法规的追求和旨意在执行中“开花结果”,但实际上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在党内法规立法工作中都有着全方位多维度的考量。因此,针对党内法规的个案研究对于中央和地方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推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条例》和地方实施《办法》的关系
2019年8月中旬,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布后,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央《条例》和安徽、贵州和广东三省《办法》为例,三省《办法》在《条例》基础上制定,在理念原则、框架结构、制度规范等方面不仅与中央《条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也展现出比之《条例》更为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气息。
(一)《条例》是地方《办法》的基准和根基
1.理念和原则上,地方《办法》坚持和维护中央《条例》
纵观三省《办法》文本,对中央《条例》理念和原则的坚守,主要处体现在“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乡村振兴战略”“一切从实际出发”等方面,下面以“党的领导”为例进行分析。
在《条例》中,“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条例》进行文本分析,《条例》近5000字,其中涉及到“党”的地方达到100处之多,而其他诸如“领导”“党中央”、“党委”等党相关的词汇更是遍布《条例》各个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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