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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的失范与回归

2021-12-29刘浩

刘 浩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一、问题的提出

正当防卫系违法阻却事由,是刑法法定的、紧迫的、裨益社会的正当行为之一。正当防卫行为从形式上看会造成对人身、财产等法益的侵害后果,外化为致人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但从实质上来看,正当防卫是国家公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不及之下,赋予公民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人作斗争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一系列诸如“于欢案”“昆山反杀案”“赵宇案”等热点案件使得正当防卫的有关司法认定问题见诸报端。正当防卫制度研究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虽笔耕不辍,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尚须关切该制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日渐凸显的几个重要问题。

其一,自1997年刑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以后,现行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性规定为第20条的第1款。该条款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前提、行为的时间、行为的对象、主观目的、限度要求、行为的性质以及最终的法律后果几个方面对正当防卫法定要件作出了正向的规定。该条款明定防卫人在符合所述情形之下而为之,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即便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仍然属于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行为。而理论界对此条款所规定的部分具体构成要件观点并不完全统一,并且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认定亦多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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