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以余某平案件为例
2021-12-29朱帝坤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夏 红,朱帝坤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大连 116081)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试点、推广以来,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余某平交通肇事案。2019年6月初,余某平交通肇事案案发。一审阶段,门头沟区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判处余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公诉方和被告方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余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参见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628号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07701ab9ab9448cb466ab3b000bd4c3.。此案一出,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对该案的观点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余某平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所面临诸多问题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问题颇具典型性。为此笔者试图以余案为例,洞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现实困境并尝试提出破解之道。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殊同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趋同性
1.价值选择趋同:保护被追诉人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不加刑原则都具有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动因在于被追诉人可以速判速决并且获得实体从宽。上诉不加刑原则则是以保护被告人上诉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刑事诉讼制度整体变革,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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