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以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
2021-12-29刘宏立田迪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刘宏立,田迪歌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02)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了市场主体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1)参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9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2021年9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在全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同时,选择部分城市开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其中,“创新和完善监管,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营商环境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综上可见,国家从立法及方针政策方面对在食品药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和肯定,并将其视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现行立法对消费者个人在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并无法律障碍,但基于多种原因,法律实施的效果欠佳,在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倒逼市场主体遵守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方面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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