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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比较与启示

2021-12-29李紫琦徐亚文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主体机制

李紫琦,徐亚文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世界各国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面对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国应对疫情中的预警机制对于防控疫情、遏制疫情蔓延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国家由于对疫情的忽视以及预警机制的不完善,错过了中国为世界争取的疫情防控“窗口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从理论与实践入手,探讨国外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预警机制出现的缺陷与不足,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预警机制的构建提供宝贵的借鉴。

一、预警主体的协调性

首先,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预警不协调的状况与其制度设计有关。 美国各州拥有较大的公共卫生法律权限,各州都有权制定和实施公共卫生法令[1]。 《紧急公共卫生权限法案范本》将处理紧急事件的法律权限以最大的限度下放到地方政府以及公共卫生机构等。 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被州长宣布后,应急和救助机制就会随之迅速启动,卫生机构从而可以拥有法案规定的相关权限[2]。 此外,州及其以下地方政府负责人都可以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3]。 在出现重大的公共卫生危机时,总统有权视危机的严重性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4]。 1973年,《公共卫生服务法案》正式授权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HHS)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州卫生行政部门也获得了相应的权限[5]。 美国卫生事件预警的设计体现出联邦制国家的特点,同时也会造成各州与联邦预警发布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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