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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印证证明的困境与修正

2021-12-29潘才健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潘才健

(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过去的刑事印证证明模式作为侦查中心主义时代的产物,明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所谓印证证明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1]法官在刑事裁判时,事实认定主要通过印证证明模式进行。由于该理论尚不完善,实践中难以独自承担揭示犯罪事实的重任,产生冤假错案的风险较高,面临影响裁判的公正和可接受性的困境。本文认为,中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在2012年之前属于印证证明模式1.0版本时期,2012年至实现庭审实质化之前则属于印证证明模式2.0版本时期。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提高庭审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加强冤假错案的风险防范,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因此,未来印证证明模式的修正应当围绕着庭审实质化进行,革新为印证证明模式3.0版本。

一、印证证明模式1.0版本的形成、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印证证明模式1.0版本的形成

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存在法官恣意的风险。或多或少受此影响,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并不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至少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之前,没有明确规定。英美法系没有“自由心证”这个法概念,他们所称的“排除合理怀疑”,本质就是自由心证。易言之,长期以来我国法官既不可以自由评价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能自由裁断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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