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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规补课,造成侵权需担责

2021-12-29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煤矿

梁永良

案例:14周岁的周某系某县第二中学学生。2015年9月26日(周六),该校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下午放学回家途中,周某没有选择那座安全系数较高的三孔石桥通行,而是抄近路,选择了白水江上的便道桥。然而,当天恰逢暴雨天气,江水早已漫过便道桥桥面。周某在涉水过桥时,脚底打滑,一不小心掉进江里,不幸溺水身亡。该便道桥于2008年4月建成投用,是煤炭外运的必经通道,系某煤矿公司所有。周某的父母将县第二中学、某煤矿公司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两个被告共同赔偿周某死亡损失的50%。周某的父母辩称,县第二中学违规补课给予了周某涉水过桥的机会,是造成周某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煤矿公司作为便道桥的所有者,既未在桥头设置“禁止行人通行”字样的标志牌,又未在桥面两侧设置防护栏,其行为与周某溺水身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县第二中学辩称,其违规补课与周某溺水身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下午放学回家途中,周某原本可以选择一座安全系数较高的三孔石桥通行,却选择一座危险系数较高的便道桥通行,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就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煤矿公司则未到法庭进行答辩。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县第二中学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某煤矿公司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周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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