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疑难案件裁判的困境与方法转型
2021-12-29秦秉先
南方论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秦秉先
(伊犁师范大学 新疆伊宁 835000)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的急剧转型,给司法裁判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并集中体现于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上。疑难案件分为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所谓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1]本文中的疑难案件仅指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面对这种案件,法条主义形式、机械的思维方式,使得其对于案件的处理过于僵化,而其强调法律体系的自足性、不允许对于法外因素考量的基本立场,也给舆论和实用主义思维的乘虚而入留下了缺口。这使得司法裁判往往因为让位和妥协于舆论和实用主义思维而丧失了其本应坚守的法律效果属性。“一个完整的法律论证必然要将某些法律之外的因素涵括进来,从而使得论证更为真实、更为完整,也更值得被接受。”[2]而法教义学开放性的立场,使得其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能对法内因素和法外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从而较好的兼顾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只有推动法条主义向法教义学的方法转型,才能有效避免疑难案件陷入裁判的困境。
二、刑事疑难案件裁判的困境
(一)法条的机械适用
机械的“法条思维”倾向不仅表现在司法官单纯凭借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办案,还表现在办案人员过度依赖司法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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