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背景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
2021-12-29卢山
南方论刊 2021年1期
卢山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成都 611730)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与其重要作用不相称的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主体的大中型银行出于风险承担等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对广大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发放贷款,进而民营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了企业正常发展需要,很多民营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募集资金。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P2P 借贷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也成为了一些民营企业获取资金的途径之一。无论通过民间借贷还是互联网金融,这些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都面临着非法集资的风险,因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那么泾渭分明,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方式更是由于经营模式异化等原因很容易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雷区。民营企业除面临自身负债过高等经营风险外,还需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法律风险。政法机关作为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查办机关,对于民营企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大有可为。
民营企业涉非法集资金融风险的在刑法上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为常见的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适用呈扩大化趋势,且已成为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口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