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国际化向度分析
2021-12-29牛学利
南方论刊 2021年1期
牛学利
(外交学院 北京 100037)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概念原则化并受到法典级别的立法保障,在中国和世界都是首秀。“绿色原则”不单单存在于民法典开篇的基本原则中,在法典分则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17 个条款中也得到了细化,为“绿色原则”的遵守提供了方向性指导和具体化要求。
一、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国际互动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共有18 处规定。民法典基本原则中的“绿色指导”是国际首创;物权法与合同法中的“绿色要求”既是立足本国,也是放眼世界;侵权责任法中的“绿色责任”衔接“绿色诉讼”,为环保提供司法保障。民法典中的绿色制度以自身环保升级为特点,更好地回应了民生关切,保障了环境民生。
(一)设定“绿色指导”——基本原则中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浸透在私权益保护的各方面,代表的是民事立法界对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市民社会环保意识提高的一般条件反映。与民法典注重保护私权益的其他基本原则相比,她体现的是社会本位思想,强调的是公权在民法中的地位,是对民法典传统价值的升华。绿色概念原则化,不仅具备填补法外空间、应对新出现的社会紧急环境案件、对具体环境条款拥有天然约束力和提供方向性指引的作用,而且,民法绿色化也将影响其他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整个法界呈现“牵一发动全身”的带头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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