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生态辩证法
——“人—自然”系统的理论表达
2021-12-28龙剑兴
岭南学刊 2021年3期
蓝 强,龙剑兴
(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053;2.广州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即生态现代化需要科学的哲学指导。
一、生态辩证法的涵义
当前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受到非系统思维和生态形而上学思维的影响和干扰。在非系统思维干扰下,我们往往会割裂人与自然之间的系统关系,把人作为自然之外的存在物,更不可能把人与自然作为相互作用的整体。生态形而上学是运用孤立、静止和片面的观点来观察人与自然关系的思维方式。在生态形而上学思维的干扰下,我们往往看不到人与自然的紧密联系,只会把自然作为人的有用之物,肆意地掠夺自然。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克服这两种思维的干扰和影响,这就需要生态辩证法的智慧。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生态辩证法的指导。恩格斯指出:“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2]149关于自然运动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自然辩证法。它是关于自然的生成、运动和发展的科学,是自然界本身的辩证运动,适用于自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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