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下庆阳市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1-12-28雷雅涵
陇东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雷 雅 涵
(陇东学院 政法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先于国家和法律存在。社会进步与发展对与生俱来的这一基本人权进行了理性干涉。“近百年来,生殖功能尤其不再完全受生物学机能支配,而是开始处于人类主观意志的控制之下。”[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在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妇女权益保护与人口政策制定落实息息相关。
一、妇女权利地位的发展演变
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化,妇女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原始社会,由于对生物学关于两性关系缺乏正确认知,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随着劳动工具的更新与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母系氏族社会开始走向衰落。
(一)延安时期
妇女问题不仅仅是妇女自身问题,更是关于社会的重大问题。延安时期的妇女运动较之前不仅是思想上的启蒙,而且从政治、经济等方面对男女平等的原则予以保障。延安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是由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的一次妇女运动,要求全党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注重妇女解放,将事关妇女切身利益的工作作为经常性、重点性工作进行展开。提倡妇女参与劳动生产,反对旧文化旧思想对妇女身心的残害,诸如缠小脚、包办婚姻、家庭暴力等。注重妇女生产知识及文化知识教育,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赋予其政治权利参政议政,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