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2021-12-28潘迪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潘 迪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宪法学面临一个可能到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1]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以期促进宪法规范化。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源起
关于合宪性解释理论,一般认为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和相关学说的发展使其得到完善。随着德国实务和理论的发展,其作为一种裁判或者解释技术受到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关注和借鉴。相比于德国的合宪性解释理论,将美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称为合宪性推定原则则更为形象。合宪性推定原则是法院在违宪审查中所遵循的一项原则,以司法消极主义理念为基础,体现了司法谦抑的精神[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对合宪性解释作过如下界定:“如果可以对某一规范作出多种解释,并且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是违宪的,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合宪;那么该规范就是合宪的,必须对之作出合宪解释。”[3]78可见,合宪性解释是指对一项法律的解释,宪法法院对该项法律可能造成违宪结果与可能造成合宪结果中应选择后者,且不能认为该法律违宪。此外,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应与宪法保持一致。可以说合宪性解释是一种避免法律因违宪而被宣布无效、维护一国法秩序和谐稳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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