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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毒品犯罪视域下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

2021-12-28石化东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戒毒毒品

石化东,郭 月,薛 晶

(1.辽宁警察学院 刑事司法系,辽宁 大连 116036;2.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检三部 调研室,辽宁 大连 116039)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毒品问题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持之以恒把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将禁毒工作提升到了“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高度。教育矫治吸毒服刑人员始终是防控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热点课题。

一、毒品犯罪及监狱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的现状

我国当前处于毒品犯罪高发期。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数据,全国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于2015 年达到最高值,全国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到322.9 万人,其中35 岁以下青少年有188.7 万人,占58.4%。近几年,虽然审结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是毒品犯罪又突变出新的特点,深层次治理并未明显起效,复吸率居高不下。在防控毒品犯罪的进程中,监狱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一)新时期我国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

1.互联网贩毒作案手法日趋隐蔽

当毒品犯罪与互联网嫁接在一起时,传统意义上的毒品犯罪就由点对点的私下交易蔓延成为极具扩散能力的新型犯罪。互联网贩毒手段更加便捷灵活,涉毒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电脑,就可以发布毒品信息、猎取易感人群、获取制毒技术、购买制毒材料、联络交易事项等,可以随意更换IP 地址、手机号码,一旦觉察危险就可以在极短时间内销毁电子证据,以往极具风险的犯罪过程被虚拟世界的浓雾所遮掩。因此,新形势下防控毒品犯罪工作要强化“以网制网”的手段与能力。[1]

2.涉毒犯罪主体更为复杂

目前涉毒犯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两化一低一多”特征,即无固定职业化、外省市(区)化、学历低、有前科劣迹者多。以辽宁省某沿海地区为例,毒品犯罪被提起公诉的涉罪案件被告人中,无业人员占97%,外省市(区)户籍人员约占85%左右,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涉毒犯罪分子为 90%左右,50%以上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多数人为累犯,他们精神空虚,无谋生技能,依赖毒品刺激与虚幻寻求解脱。

但是,近两年的犯罪主体中不乏明星、白领、企业主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员,以及高学历人员。特别是在校学生比例不断增加,令人十分痛心。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查办一起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多地分销的毒品案件中,主犯孙某为某重点大学农学部研究生,他将大麻发往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辽宁等16 个省(区、市)36所大专院校,此案涉及在校生15 名。[2]吸毒学生反省说,“高校学生人身监护力度小,财务自由度高,一旦学风不正,就会沦为毒品犯罪的侵蚀目标。”

3.新型毒品更具迷惑性

2018 年召开的“6·26”国际禁毒日新闻通气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海洛因、冰毒、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三代并存”的形势。[3]目前,公众对大麻、冰毒、海洛因等毒品的防范意识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的认知程度不够。这些新型毒品伪装成花花绿绿的邮票、贴纸、饮料……,专门诱骗青少年吸毒、带毒,很多“90 后”“00 后”的吸毒青少年就是这样误入歧途,以致于最后难于自拔,走上犯罪的道路。

4.重症及艾滋病吸毒人员羁押难

在办案实践中,常面临着重症患者贩毒抓捕后羁押难的困扰。一类是涉毒人员自身为尿毒症、白血病、肺结核重症患者,为了解决巨额的治疗费用而走上了贩毒道路;另一类是在毒品注射过程中感染乙肝病毒、艾滋病毒或其他严重疾患。看守所按规定对于此类特殊群体不予羁押。因此,公诉案件的正常开庭审理无法得到保证。有些案件即使开庭审理做出有罪判决后,也会由于犯罪分子病情严重而不予收监执行。这类犯罪主体失去了改造脱毒的环境,成为极不稳定的社会治安隐患,再次涉毒的几率非常大,一旦流散于社会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将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的现状

全国监管场所的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普遍存在着“一大三新”的特点。“一大”是吸毒服刑人员所占比例大,教育矫治工作压力重。2017 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21733 人,重刑率为 21.93%,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89 个百分点。[3]以北方沿海某省2019 年2 月统计数据为例,男犯监狱吸毒等涉毒服刑人员占到所有服刑人员的 19.98%,女犯监狱吸毒等涉毒服刑人员占到所有服刑人员的 29.84%。在云南、广东、湖南、四川等毒品犯罪数量较多的省份,吸毒服刑人员的比例更高。吸毒服刑人员中文化程度较低者、无配偶、非农业户口、居住在市区为高危人群。[4]“三新”是指犯罪主体呈现新特点、矫治思想增加新内涵、改造方式拓宽新领域。

吸毒服刑人员的主体十分复杂,根据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主犯、从犯、累犯、初犯、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的不同,教育矫治工作也要分类分层级开展。根据监管实际,教育矫治工作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1.对易教圈层实施精准教育矫治

一般来说,对重刑犯的教育矫治工作很难奏效,但是对初犯的未成年人、女性吸毒服刑人员积极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则可以产生较为明显的挽救效果。

当前,我国毒品滥用低龄化趋势凸显,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问题愈发突出。仅发现的18 岁以下吸毒人员达到3.8 万名,大多数是“90 后”“00 后”青少年。[5]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吸毒服刑人员检测结果显示:84.7%的被试者表示第一次吸食毒品的来源为朋友处,76.1%的被试者表示第一次吸食毒品种类为冰毒,68.9%的被试者表示吸毒的主要原因来自交际圈。[6]相当一部分的年轻吸毒女性为获得毒资从事卖淫活动,加入“冰妹”的行业,引诱更多的男性群体涉毒。这些人通常是受社会“亚文化”或残缺型家庭的不良影响,自甘堕落,好逸恶劳,为寻求刺激而吸毒。这部分年龄偏低的初次涉毒人员,心理状态不成熟也不稳定,通过制定个性化方案进行挽救,消除其自我毁灭心理、不良群体心理,以及监管带来的负面标签心理,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谋生技能,成为脱毒的重点治理对象。

2.对顽固圈层加强专业教育矫治

那些“二进宫”“三进宫”甚至“四进宫”等“多进宫”的监狱吸毒服刑人员是教育矫治工作的顽固圈层。有些已被判为死缓、无期的吸贩毒人员,在押期间常伴有抑郁、敏感、多疑、情绪无常等心理障碍,以及毒瘾发作等躯体化表现。与正常人相比,这些罪犯具有明显的人格偏离。经明尼苏达测试结果显示:吸毒罪犯对人冷漠、敌意、缺乏同情心、残忍、偏执,精神病态较突出。

对这类服刑人员来说,要彻底戒除毒瘾更是需要一个较长强迫劳动改造的时间,并需伴以长期专业的心理治疗。吸毒对人意志力具有极强的破坏作用,他们几乎不能依靠自制力积极劳动,唯有反复的强制劳动才能培养劳动技能,在艰苦的劳动过程中去磨砺精神,改造思想,增强自信,淡化诱惑。

二、监狱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薄弱环节

吸毒服刑人员是监管工作的重点防范对象之一。通常情况下,监管场所高度重视这类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能够严防自杀、逃脱、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但是由于警力有限、心瘾难除等客观原因,吸毒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始终存在瓶颈。

(一)教育矫治工作评价体系需要完善

吸毒服刑人员与其他人员相比,具有极为突出的群体特点,教育矫治难度极大。当前,我国监管工作实施服刑人员分类教育矫治还需加强。从教育改造效果来看,对吸毒服刑人员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难于触及灵魂。

1.教育矫治工作理念较为陈旧

国际上一般将吸毒服刑人员界定为违法者、病人、受害者三种属性,由此而确立的工作理念既有惩罚犯罪的一面,又包含救助帮扶的一面。我国由于受监管执行工作长期以来的执法理念影响,惩罚犯罪的理念要远远强于救助帮扶理念。在实际工作中,保障吸毒服刑人员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需要真正得到体现与落实,工作理念需要符合法治时代刑罚执行新要求。

2.评价考核目标体系不够清晰

吸毒服刑人员由于生理上和心理上对毒品具有双重的严重依赖,加之普遍存在的性格缺陷、心理问题等原因,始终是监管教育矫治的难点问题。重症需下猛药,但是由于诸多客观原因,当前在监管场所开展分层级的教育矫治工作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将吸毒服刑人员与普通服刑人员混同一起进行改造与矫治,很难产生根本效果,降低出狱复吸率。应针对吸毒服刑人员,探索建立起包括生理与心理两条主线并行的教育矫治工作评价考核目标体系,使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走上科学化、系统化、可量化的发展道路。

3.教育矫治工作创新动力不足

监管工作创新是新时代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举措,全国监狱系统在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工作视域、丰富载体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监管工作创新发展整体推进过程中,吸毒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并没有太大改观,创新思路不明确,内动力不足。

(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方面有待提升

改造吸毒等涉毒罪犯是一项长期作战的艰巨任务,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责任意识、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均提出了高难度要求。各地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专业技能短板等情形,同时还有以下问题需引起重视。

1.对涉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重视不够

我国监狱法规定,教育、监管和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监管和劳动改造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显性成果,但是教育矫治的结果是服刑人员内心的隐性转变,需要到出狱之后才能看得出改造效果,因此使得监狱人民警察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上,往往重视安全和经济效益,对教育矫治质量关注不够。应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

2.教育矫治专业技能培训不足

虽然监狱重视教育矫治工作,但是警察队伍中专业人才太少,无法满足改造罪犯的需求。满足于以传统的说教模式开展矫治工作,对涉毒的顽危罪犯、初犯、未成年犯、女性服刑罪犯等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治,方式方法和手段措施单一,效果不够理想。

3.出监教育的可操作性不强

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是服刑人员受到教育矫治的两大关口,“重入监、轻出监”的问题普遍存在。入监教育关系到服刑人员能够尽快适应狱中生活环境,安心改造,这一方面的措施与规定非常细致完备,落实到位。出监教育关系到出狱人向“社会人”的顺利过渡,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再就业指导、法纪教育等应当更贴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对吸毒人员,重返社会前要把戒毒的心瘾排除,否则在短期内很容易走上复吸的老路,使监管改造前功尽弃。

(三)教育矫治核心环节心理矫治薄弱

教育矫治过程中,吸毒等涉毒服刑人员区别于其他服刑人员的核心内容在于“心瘾难除”。因此,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直接关系到教育改造的整体成效,但是具体实施起来,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心理医生等专业力量严重不足

要科学诊治心理疾病,矫治毒瘾,第一要素就是人的要素,没有人才作基础,专业性的教育矫治工作就难以保证。目前,监狱系统比较单一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管教育矫治工作的新要求,需要大力引进与培养专业人才。要有具有职业资格与实践经验丰富的心理医生,帮助服刑人员客观地认知自己,审检导致吸毒犯罪的种种客观原因与主观心理,增强心理自救意识与能力,帮助其掌握矫治犯罪毒瘾的科学方法,才能使泛泛的心理安抚与劝导进一步升级为心理疾病医疗。

2.个性化心理矫治难以实施

吸毒服刑人员虽然存在某些思想行为上有共性的心理特征,但是由于性别、个性、年龄、爱好、受教育程度、人生阅历等差异,特别是犯罪案由、动机、刑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将会形成千差万别的心理状态与问题。因此,心理矫治方案应因人而异,有的宜采用行为疗法,有的则应用认知疗法,更多的是采用综合的治疗方法。每种疗法的时间、频率都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只有进行个性化方案的心理矫治,才有可能逐个打开“心锁”。

3.心理矫治工作安于静态被动的工作模式

吸毒人员普遍具有自暴自弃的心理,不相信自己能够脱毒成功。因此,主动咨询心理问题的积极性比其他类型服刑人员要低。但是,从调研实践来看,在监区开展一堂吸毒涉毒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的大课之后,能够参与心理咨询的人数可以高达20%以上,说明服刑人员对针对性强的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还是有需求的。心理矫治工作要打破以往“坐等上门”的被动工作模式,采用多种灵活方式,主动服务,可以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三、加强监狱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的对策建议

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是提高监管改造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出狱人员复吸率的关键环节。新时代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应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科学量化的改造质量评价体系为指导,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分类化培养为基础,以专业化心理矫治为依托,才能使吸毒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取得实效,更加适应社会发展趋势。

(一)建立健全涉毒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价体系

目前,各地监狱吸毒等涉毒服刑人员在全部服刑人员中的比例始终居高不下,且在许多南方省份有明显的增长趋势。建立健全此类人员的改造质量评价体系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1.确立一个目标

现代行刑理念不再单纯以实施惩罚为目的,而是要充分发挥教育改造的功能。坚持“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目标,建立健全吸毒等涉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是提高此类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治本之策。

2.构建两条主线

由于对象的特殊性,对吸毒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要在生理、心理两个层面上共同推进。一条是以生理健康为主线,根据性别、年龄、吸毒的时间长短、有无其他病史等要素量化评价标准;一条是以心理健康为主线,根据性格分析、反社会倾向评定、心理疾病排查等要素量化评价标准。综合两大评定标准的分值,可以分别针对具体吸毒服刑人员设计出个性化教育矫治方案。

3.细化分类设计

一是在总体标准的框架内,按不同的侧重点细化分类标准,建立检索系统。例如按刑期长短、犯罪罪名、行为习惯、初犯、累犯、女犯、未成年人等,可以对同类服刑人员进行共同教育矫治;二是建立个人教育矫治方案跟踪电子档案,把一定时期内的各种表现记录下来,或把分数转化成曲线图表等,进行对比与类比,有利于发现问题,调整矫治方案;三是在出狱时可将个人方案移交给社区管理人员,继续进行教育矫治,保持心理矫治的长期进行,有助于出狱人员平稳回归社会,降低复吸率。

(二)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分类化培养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的基础,在警力紧张的形势下,只有通过加大培养力度,调整培养方向,才能满足教育矫治工作发展的现实需求。

1.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为解决监狱系统警力不足、警员老化的问题,必须加大专业监狱人民警察的招生与培养,最大限度地把优秀的专业人才吸收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来,才能从长远上有利于监狱系统各项工作的长远发展。

2.实行戒毒警察的分类管理

进行有重点、分层次的培训,加大培训力度,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通过分门类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工作定性定量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提高他们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待遇,注重身心保护,使他们成长为戒毒教育矫治工作的尖兵。

3.健全和完善培训内容

在没有条件实行吸毒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监管场所,应特别注重制度建设,形成个别谈话教育制度化、行为规范整训常态化、顽危犯攻坚教育经常化。着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综合素质,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进行教育矫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的传授和培训,不断更新其知识和观念,真正使教育矫治工作能够做到对症下药。

(三)提升专业化心理矫治水平

对毒瘾的戒除仅靠政治教育、劳动改造等来激发吸毒人员的戒毒动机、靠药物替代治疗是不够的,专业化心理矫治是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核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加强心理矫治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合作

在现有条件下,一是鼓励在职监狱人民警察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取得相应资格;二是加大心理矫治专业人才引进力度,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有经验、有条件的心理咨询工作室进行合作,定期开展活动,实施个案诊疗和普及教育。

2.建立心理教育矫治的主动干预模式

建立起心理矫治专业人才队伍后,就可以实施心理教育矫治的主动干预,而不是坐等服刑人员上门咨询,将有利于更多的吸毒服刑人员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有时是隐性的,需要专业医生主动专业的戒毒心理矫治。利用心理学的技术和方法,配合家庭等各种社会有益资源,使吸毒服刑人员不断改善其心理健康状况,最终实现对毒品的心理免疫和生理脱毒。

3.丰富心理疗法的手段与载体

近年来,我国学者在心理疗法的研究中做出很多有益探索。学者张刃等人在研究海洛因依赖者的戒毒动机课题中,应用了心理音乐剧,通过12 周的临床干预后,吸毒人员的戒毒动机有显著提高 。学者邹露等人经过6 次为期7 个月的动机晤谈心理技术的干预后发现,以认知行为疗法为指导的动机晤谈技术,能够有效提升苯丙胺类药物滥用者的戒毒动机,[7]对防止复吸和降低复吸率有一定的疗效。学者俞晓歆等人在对戒毒人员的团体训练中将积极心理学加入其中,引发了戒毒人员更多的正性情绪以及对未来的乐观态度,激发戒毒人员自身的积极力量,从而更加感恩并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这些心理学研究成果,均可在实践当中予以应用,不断丰富心理疗法的手段与载体。

总之,监狱吸毒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是防控毒品犯罪全局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只有长抓不懈,才能久久为功;只有依托专业素养,才能抓出实效。通过评价体系制度建设、警力资源保障和心理专业智力支持,努力推动监狱吸毒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创新发展,为平安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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