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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有风险,责任当自担

2021-12-27赵贺

现代妇女 2021年12期

赵贺

年近花甲的王女士爱好交际舞,一次跳舞过程中,王女士的腰部受了伤,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腰伤是被他人绊倒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在跳交际舞时,因播放的曲目节奏较快,摔倒受伤。经诊断,系腰2椎体爆裂骨折。王女士认为其腰伤系被林先生、郭女士绊倒所致,多次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之进行协商,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林先生辩称,自己与王女士以及本案涉及的其他舞者均系成年的资深舞蹈爱好者。交际舞需要不断的旋转和移动,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社交活动,跳舞中极易受伤是舞者早知和应知的风险,舞者应对自己的舞蹈动作和自身安全提高注意。自己始终未与王女士有过任何身体接触,王女士跌倒系与舞伴跳舞时旋转造成,其腰伤系舞伴身体重压所致,与自己及自己的舞伴郭女士无关。郭女士辩称,其未在肢体上和王女士发生任何冲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交际舞爱好者,对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且王女士在明知曲目节奏比较快的情形下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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