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
2021-12-27李建星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李建星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41)
一、规范意旨
(一)规范的正当化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07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就未支付的建工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在承包人按照约定或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建造行为时,其对价获得了充分的保障。(1)经检索,笔者发现了3个与本条相关的指导案例,9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笔者使用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无讼”案例数据库“案例”项下进行全文搜索,共获得583个,高级人民法院案例1 618个。排除重复案例与无实质关联案例,共获得有效案例327个。对其他层级法院的相关案例的搜集,主要通过《人民司法》《天同码2019》等案例书刊,结合“无讼”案例数据库“案例”项下进行全文搜索所得。检索时间:2021年2月15日。本条的正当性在于,激励承包人通过建造行为,至少保持了建设工程的价值。承包人通过建造行为,将劳务、材料等附着于建设工程(2)参见孙科峰、杨遂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的争议与探究》,《河北法学》2013年第6期。,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可用性。原有司法政策要求优先受偿权以建造行为提升建设工程的价值为前提(3)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司法政策旨在细分建设工程,避免优先受偿权所涉之标的物范围过于宽泛,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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