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小微公益诉讼诉前和解
2021-12-27王庆宇王永虎
岭南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庆宇,王永虎
(1.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张家港 215600)
与诉讼(Litigation)相比,用和解(Settlement)解决纠纷是一种低成本且于双方均有益的方式。[1]723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点就在于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实践价值,实现对各类社会治理手段和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化应用,而对民事小微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则可以成为一类实践范例。在理论上可将标的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称为民事小微公益诉讼,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诉前和解进行了较多探索,可以作为讨论的参照。这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的诉前和解与审判中的和解有着很大的不同。笔者将尝试就民事小微公益诉讼诉前和解与审判中的和解的区分、民事小微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的原则以及适用条件、诉前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及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民事小微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概述
顾名思义,所谓民事小微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标的额较小、影响不大,但又实质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公益诉讼中被告的行为既违反民事法的规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又可能触犯刑事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因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重要形态,这里所讨论的民事小微公益诉讼理论上包含了刑事附带民事小微公益诉讼和单独的民事小微公益诉讼。
民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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