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问题的法律透视
——哈特的思考及其论证辨析
2021-12-27聂越超陈力铭
聂越超,陈力铭
(北京交通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44)
道德概念的丰富内涵既关涉中西文语境的差异,更与现实生活和传统观念中的理解有关。从法律的视角对道德进行分析,甄别这两个概念在社会实践和理论模型中本质上的异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道德概念。古今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和哲学家都做过这样的尝试。作为现代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英国法理学家H.L.A.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关于道德和法律的阐释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其相关论述作出梳理并予以评价。
一、哈特其人及其对法律、道德概念的理解
哈特于1907年生于英格兰北约克郡的哈罗盖特,曾就读于切尔特纳姆学院(Cheltenham College)和布雷德福文法学校(Bradford Grammar School),后进入牛津大学深造。毕业之后,在伦敦担任出庭律师(barrister)。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国情报机构服役。战后,哈特应邀重返牛津,先是担任哲学研究员(Fellow)和导师(Tutor),后历任法理学讲座教授、资深研究员和学院首长等职,1978年退休,1992年去世。哈特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Causation in the Law,与A.M.奥诺雷合著)、《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法律、自由和道德》(Law,Liberty and Morality)等,其中以《法律的概念》一书最为著名。
哈特对二战后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参与了战后西方三次重要的法学论战①,对自然法学派等理论和方法进行了充分的批判和吸收,发展、巩固了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代的法学家认为,“哈特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国家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哈特“为20世纪的法哲学做出了边沁为18世纪的法理学所做的贡献”,所以,“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