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订后对国有森工企业育林基金核算的影响
2021-12-27长白山森工集团大兴沟林业有限公司李锡成
绿色财会 2021年4期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兴沟林业有限公司 李锡成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修订。《森林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明确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原森林法第八条征收规定育林费及林业基金进行了删减。这势必对现有育林基金的核算产生影响。
一、森林法修订前后有关育林基金规定的比较
(一)修订前森林法中有关育林基金的规定
修订前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第八条第四款中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第五款中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第六款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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