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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性变迁视角下的农民工走向与对策

2021-12-27张慧慧

理论与改革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划农村

徐 勇 张慧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这是事关国家发展和中国每个个人命运的战略规划。农民工是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时期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变迁的特性。就公共政策对社会变迁的干预和控制程度而言,可将社会变迁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放任主义的自然变迁,一种是体现人的意志的规划性变迁。所谓自然变迁,是指人们在对于变化的方向与后果无理性预期条件下,由自发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变迁;所谓规划性变迁,是指人们在规划与政策指导下采取有计划、有预期的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变迁。列宁认为:“有计划的组织社会生产过程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和全面发展,将消灭社会的阶级成分。”[1]在中国语境下,中长期规划作为一种前瞻性、指导性的公共政策,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手段。农民工作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成员,将其纳入国家中长期的规划性变迁之中,有助于帮助其汲取资源、获得政策保障,使之成为社会变迁的有机组成部分。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历次五年规划/计划,农民工在规划性社会变迁中由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求通过国家规划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有的过渡性社会群体最终将趋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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