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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权益保障研讨会”综述①

2021-12-27

劳动哲学研究 2021年0期
关键词:工会

2017 年4 月6 日,由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和劳动报社共同主办的“网约工权益保障研讨会”在劳动报社召开。来自学界、平台企业、司法界与工会界的十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踊跃发言,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与会者讨论的核心问题是:“网约工”这一新型用工形式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网约工的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工会在维护网约工权益过程中应该有哪些作为? 以下,笔者就各界对这些问题的立场和观点作一简要的概述,最后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平台企业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观点

“滴滴出行”公关总监崔衍超明确指出,平台与司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2016 年7 月交通部联合六部委正式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 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他据此认为,这一规定无疑为平台企业与网约工之间架起了更多的合作桥梁,不再是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是平台与个人的(合作)关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加盟滴滴的司机达200 多万人,他们或以私家车加盟(驾驶员以兼职的居多),或以通过租赁公司的方式加盟(驾驶员以全职的居多)。在上海,加盟滴滴的司机以兼职为主,每天完成订单量50 万次左右;约1/4 的网约车驾驶员的月收入超过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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