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中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研究
2021-12-26任卓冉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环境
任卓冉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备受瞩目。针对传统行政管制模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元法律关系在环境治理中的无力,以契约为管制工具,将私人资本及社会群体引入环境治理的新模式,作为公共治理思潮的一部分在理论上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研究与支持,在实践中发展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典型机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自出现以来大受好评,被视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多运行困境。究其根本,这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契约为中心的运行逻辑同根同源。鉴于此,本文围绕契约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展开研究,分析契约在治理机制中的面向与范式,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支持与引导。
一、 契约管制工具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兴起
契约原本是属于民商法范畴的概念,经过西方思想家们的努力而发展为一套社会政治学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股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契约作为一种管制工具被引入公共治理模式,成为行政方式变革的主导方向之一。在公共行政模式中,政府将许多传统职能通过契约外包给私主体,“命令—服从”模式的行政管理逐步演变为“协商—合作”模式的公共治理,传统“命令—控制”的行政法范式也向以实现治理目标为导向、公私协力的新方向转变。(1)姜明安:《全球化时代的“新行政法”》,《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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