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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视野下野生动物犯罪的违法性问题

2021-12-25冯瀚元

绿叶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冯瀚元

法谚有云:“不知法者不免责。”意指成立犯罪毋须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法律为要素,或者说行为人不得以不知其行为违反法律作为抗辩理由。然而,我国自古以来便有“不知者不罪”之说,即行为人不应当因其不知而承担罪责。两种截然相反之观念的冲突在野生动物犯罪中尤为明显。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往往有时连专家都不易分辨其法律性质,一般社会公众可能更缺乏对野生动物犯罪的违法性认识。然而,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在行政法还是刑法层面,都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同时,由于司法者对野生动物犯罪的违法性缺乏实质判断,导致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中过度形式化的问题较为突出,造成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刑事司法裁判的结果缺乏认同。如何妥当处理以上两类违法性问题,成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违法性判断与野生动物刑事司法的过度形式化

所谓刑事司法的过度形式化,就是指将仅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备刑法违法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定罪过程中必要的形式化能够限制司法者的恣意,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然而,形式理性不能完全排斥实质考量,过度形式化的刑事司法忽视了裁判结论的实质合理性,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违背了社会公众对法治公正的预期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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