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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之效力探讨

2021-12-23叶新火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

叶新火

(宁波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浙江 宁波 315000)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领域,政府发布文件和政府部门发布文件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政府文件在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政府部门文件在经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然而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还有这么一类文件,即政府同意后部门①发布文件。对于这类文件的效力,实践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这类文件发布前经过政府同意,因此属于政府发布的文件;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同意只是政府机关内部的程序,这类文件是由部门发布的,因此属于部门文件。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到这类文件的效力,进而影响到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适用,容易引发行政执法争议。笔者认为,政府同意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属于过程性行为,这类文件是由部门发布的,其效力属于部门发布的文件。笔者结合有关发文实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分析如下。

一、政府同意部门发文的工作实践

在实践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发文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同时下发到下级政府和与发文部门同级的其他部门

如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务院十个部门2019年1月11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②,在发文通知里面注明“经国务院同意”,发文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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