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应急专家知识的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等级模糊综合评价研究
2021-12-23刘晨君沈孝威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刘晨君,沈孝威
(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管理工程学院,北京 100070;2. 华北科技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东燕郊 065201)
0 引言
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1]:对评估结果为C类的煤矿,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评估结果为D 类的煤矿,应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经整改后评估达到B类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笔者认为:煤炭企业安全等级评估是现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急预案编制等级与安全等级成反比关系,即安全等级越低,安全预案等级越高。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基于若干安全应急专家的知识,由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确定评价要素和指标,并结合专家知识和经验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辨识与评估,并对煤矿安全应急等级进行综合评判。这是事故应急预测、风险预防和有效控制的主要手段,它有利于及时发现危险隐患,找出管理不足,采取应急措施,事前预防事故,提高煤矿应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1 煤矿安全等级与安全投资之间的关系
1.1 煤矿安全等级与事故概率之间的关系
安全等级高的煤矿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很小且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很低,不仅五害发生概率小且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低,而且其它如机电运输、矿井提升等的事故发生概率都小且事故后果严重程度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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