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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采购环节涉税管理与筹划

2021-12-23汤向玲副教授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经济贸易学院上海201415

商业会计 2021年22期
关键词:企业

汤向玲(副教授)(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上海 201415)

一、小案例的启示

某个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时就应采用以同类货物国际送达给中国客户时其所在生产地的“到厂价格”为准的基础价格作为销售合同的国际价格,并按照该价格明确其国际销售收入和对我国客户计提运费和一定的税金,如果一吨同类货物在我国销售时其中包括60元的国际运费,一年之中计划销售大约39万吨的相同种类的货物,那么该生产企业到底应如何对其进行生产筹划并缴纳企业增值税?

在进行某项业务筹划时,首先要对与该项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了解清楚。如果销售货物同时又提供运费,那么,这个运费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不确认为收入的其他费用呢?税法的具体规定又如何?对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相关规定,并在2009年修订后将价外费用的范围扩大了,那什么是价外费用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违约金、包装费、储备费、赔偿金、运输装卸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当中包含了运费、装卸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产品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所纳税并由其他消费者自行缴纳;(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商品承运管理部门的商品运输管理费用以及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如果纳税人将该项目的发票金额转交给商品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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