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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代的自首制度

2021-12-22张晨辉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关键词:评价

张晨辉

【摘要】:自首制度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自首制度始于西周,到了秦朝,自首制度得到基本的确定,到了唐朝,唐律中对自首的规定最为详尽、具体,形成了完备的自首制度,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自首制度的典型代表。本文分析了唐代自首制度的成立条件、种类、刑事责任规定、特点等问题以及对于唐代自首制度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自首制度;唐代;评价

一、自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是指犯罪后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去官府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减免处罚,是中国古代刑法的特色,不仅可以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还可以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

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康诰》就有“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其含义为犯罪以后投案自首,把犯罪事实全部说出来,罪过虽大,亦可不杀。由此可知,西周时期,就己经有了自首制度的雏形。秦朝时期,自首就已经成为一种刑罚制度。在秦律中自首被称为“自出”、“自告”。汉承秦制,汉律对秦律中自首制度有所继承和发展。将自首成为“自告”。根据汉代法律,犯罪分子自首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仍然将自首作为减免刑罚的情节,只是将“自出”“自告”改称为“自首”,并为后世所沿用。

二、唐代自首制度的规定

(一)唐代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首的前提必须是“犯罪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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