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下的保证人代位求偿权
2021-12-22宫久翔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宫久翔
摘要:《民法典》中关于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内部求偿权的实现并没有具体加以规定,因各担保人之间一般并没无意思联系,故共同担保人之间进行追偿会使得问题复杂化,所以民法典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规定。但《民法典》第 700 条为共同担保下的保证人的代为求偿提供了思路。主债权法定转让时,从权利宜认定为一并转让,此亦可准用于物上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保证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享有相应的从权利,但其追偿时也有份额的限制。
关键词: 共同保证; 混合担保; 追偿权; 代位求偿权; 债权移转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民法典七百条有不同之了解,一为保证人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范围自然包括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的抵押权,但不享有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因为若将该条 “债务人” 的概念扩张到其他担保人,则超出法条文义范围。另一种理解为该条规定确定了保证人代位求偿权,根据崔健远教授的观点,《民法典》第700条的文义清楚地表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而非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其次, 无论是从保证人的清偿意思还是清偿指向的债权/债务看,保证人都是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从而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而非代其他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消灭其他担保责任,以免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依旧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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