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科法学后果考量思维的批判
2021-12-22王宏波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王宏波
社科法学主张的是后果考量的思维,并将后果考量作为法学研究的核心。法教义学主张的是规则导向的思维,是一种规规整整的从法律规范到案件再到判决结论的逻辑思维。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孰优孰劣的争论从来没有休止过。社科法学批评法教义学只注重概念、逻辑和解释而不关注后果,其实并非如此,只是两者关注的后果不同罢了。社科法学更关注对社会效果即事实后果的分析和考量,而法教义学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官对疑难案件的裁判中,会更加倾向于对社会效果的考量,并以此为导向去寻找适合该案件的裁判依据。虽然多数情况下以社会效果为导向进行裁判会更加迎合大众,符合民意,但一味地注重社会效果而忽视对法律效果的考量,容易出现以绑架法律而为法律道德主义的裁判,这对法教义学或者法学的损害是巨大的。下面就以四川泸州情妇遗赠案为本次法教义学探究的对象,通过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书以及其判决思路的分析,揭示其做出的不适宜的后果考量。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将一二审判决书中说理的部分分别选择性地摘引如下:
一审判决书如下:
1、非法同居并不影响遗赠协议书的效力。黄某某与张某某即使有非法同居关系,《继承法》也没有规定当遗赠人和受赠人有非法同居关系时,遗赠就不成立,所以不影响本案遗赠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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