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司法保护与以人为本理念的融合研究
——基于违法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之情况
2021-12-22周东虎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周东虎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法律理念的指导,目前推行较为深入的有绿色司法理念,其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但是还需要以人为本理念加以融合和补充,以更好推进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处理中的司法保护工作。
一、绿色司法内涵及适用
从绿色的本意来看,常用解释有保护、准许、成长、和善之意。“绿色司法”则是由汪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次提出,主要指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核心,通过绿色司法,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执法动机、方式方法和质量效果的统一,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①围绕此内涵,还提出了绿色司法方式、保障机制,从而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绿色司法机制。根据浙江省总结的实践经验,绿色司法理念其内涵价值是谦抑司法、恢复性司法、效能司法等综合体现,在司法保护领域能够弥补或改善扩张司法、报应性司法、低效司法的各种弊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来讲,通过营造司法的“绿水青山”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绿色”的司法生态环境,而“金山银山”则是要把案子办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让群众和社会满意。其在内涵上与未成年司法保护内容高度契合,具有密切相关性和很强的实践价值。
二、绿色司法应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存在的困境
(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处理对绿色司法提出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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