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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云计算的BEPS问题研究

2021-12-20朱淏妍关晓彤高佳攀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26期
关键词:利润服务

朱淏妍 关晓彤 高佳攀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

一、绪论

云计算服务,是数字经济的代表性产物,与3D打印一同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2018年中期报告》(以下简称《OECD 2018》中列为“新兴商业模式”。云计算的发展不仅给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起到了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作用,各国政府显然不会轻易放过这一未来重要税源——改革税制而使其与数字经济相匹配,尤其是寻找“云计算”的合适定位,是一个必然趋势。

我国学术界并不缺乏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及其解决方案的研究,但较少针对性探讨“云计算”这类新兴商业模型。以“云计算 税”为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仅得到三条法学研究结果:张丽芳(2014)认为,云计算(大部分服务模式)所得可以根据《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OECD范本”)被认定为营业利润,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国际税收框架和范式在跨境云计算模式中的适用,认为OECD针对数字经济提出的“虚拟常设机构”概念在征管成本和可操作性上有所欠缺,据此提出直接放弃常设机构的概念,对云计算课征预提税,建立委托代征税制度,即将收入来源国境内的消费者作为非居民云计算服务商的预提税代缴人。冯忠芳(2018)在未经论证的情况下,直接默认云计算所得的性质为营业利润,提出的课税方案是以“整体事实”规则为基础,并通过分析单纯预提税的不合理之处,强调将预提税与再分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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