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监管的逻辑与实践
2021-12-17
清华金融评论 2021年12期
关键词:银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凸显了资本监管的内在缺陷,其中包括:受放松监管思潮的影响,资本监管规则出现倒退;重规制(Regulation)轻监管(Supervision),资本充足率失真;“大而不能倒”,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风险外溢严重。危机后的资本监管改革重新完善了资本监管框架,监管部门通过压力测试监督资本监管规则实施,引入“生前遗嘱”(Living Wills)机制压实金融机构各主体责任,中央银行通过实施宏观审慎政策对市场主体的风险承担进行事前干预。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市场纪律,增强金融体系韧性。
用资本监管拯救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Limited Liability)是产业革命以来现代社会的一项伟大发明。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突出特征,是促进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采取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损失,免于无限债务追索,有效降低和分散了创业风险,极大提高了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成功推动了史无前例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自英国1855年出台《有限责任法》以来,美国各州在判例法中相继确立有限责任的合法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最早于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法》,此后法国、瑞士和日本分别于1925年、1936年和1938年效仿德国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1993年,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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