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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及变化

2021-12-17闫可恒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1年20期
关键词:普查文物保护文物

闫可恒

摘 要: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摸清文物状况、了解国情的基础性工作,我国于1956年、1981年和2007年开展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工作。以我国历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为研究对象,以分析其变化为研究目的,通过对各类文献的研读,对普查思想、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的范围与内容、普查的认定标准、普查的技术手段与方法进行了比较与分析。

关键词: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普查

自清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颁布《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以来,我国于清末民国时期进行了三次較大范围的文物调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于1956年、1981年和2007年开展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晚清民国时期进行的文物普查因时局动荡、政府控制地区有限、认识水平不足,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在普查背景、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的范围、普查对象、普查的技术手段与方法、普查成果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偏差,普查的专业性不足,较为原始。因此,受笔者能力和研究内容所限,本文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论述,并简述晚清民国时期的文物普查工作。

0 引言

对我国历史上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论述的文章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对晚清民国时期的文物普查工作进行论述与阐释的文章。如刘守柔的《清末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兴起与演进研究》①、马树华的《中华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②、李守义的《近代中国文物调查述评》③、徐苏斌的《近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史纲(1906-1936)》④、周媛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名胜古迹保护(1927-1937)》⑤。

第二类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展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研究的文章,研究对象主要为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如韩洋、马健的《吉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几个相关问题》⑥,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和如何开展普查工作进行了分析。黄斌等的《三普新视角关注被过去忽视的文化遗产类别》⑦说明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关注过去被忽视的乡土建筑、文化线路、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等几类不可移动文物。刘小和的《回顾三普 766722处文物数据的经验和挑战》⑧则回顾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成绩,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梁建军等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模式浅谈》⑨则对普查的工作模式和实施者进行了分析。刘爱河的《我国文物调查制度与实践思考》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可移动文物普查进行了概述,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进行了比较分析。除此之外,还有罗哲文的《谈文物古迹的普查工作》k对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进行了叙述。

第三类则是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公告与行政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①《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③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④等公文。

1 相关概念界定与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意义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⑤本文所采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定义源于2005年由学苑出版社出版、李晓东著的《文物学》中的定义: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保存在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整体移动或不宜整体移动的,特别是不能将其与周围环境一起移动的文化遗存。⑥因此,本文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⑦中对不可移动文物划分的六大类,即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即不能归入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类型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人类活动遗存)。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即对上述六类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普遍调查,是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对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性的调查。总而言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摸清文物状况、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其他工作的前提。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锻炼文博队伍、提高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发展。

2 我国历次不可移动文物调查概述

1909年,清政府民政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令—《保存古迹推广办法》⑧,要求各地对碑碣石刻、摩崖造像、寺观壁画、陵寝祠庙、金石文物等进行调查,但因时局动荡,仅部分省份、部分州府进行了调查,收效甚微。如山东省于1910年编印了《山东省保存古迹表》,其中包括历代陵寝祠墓、名人遗迹、金石美术、其他古城邑器物等。⑨

1916年,北洋政府发布了《内务部为调查古物列表报部致各省长(都统)咨》,附带《古物调查表》和《古物调查表说明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⑧调查范围包括建筑、遗迹、碑碣、金石、陶器、植物、文献、武器、服饰、雕刻、礼器、杂物等。⑨本次调查同样因时局不稳、政府控制力有限,仅部分北方省份上报了调查结果。

1928年9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对全国文物及名胜古迹展开调查⑧,其中包括湖山、建筑、遗迹、碑碣、金石、陶器、植物、文玩、武器、服饰、雕刻、礼器、杂物等。至1933年12月底,共有25个省份上报了调查结果。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①,拉开了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序幕。本次普查共普查1126个县、市,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6231处,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572处。在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61年制定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⑩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k,并核定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

1981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各省、市、自治区要依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文物普查工作。此次普查工作于1985年结束,共普查2330个县、区,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40多万处。在此基础上公布了第三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部分普查成果被用于《中国文物地图集》的编写。

2007—201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新发现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36001处,复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30721處。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变化

3.1 普查背景与指导思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了七年的基本建设,至1956年,在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建设中出现了破坏文物的严重情况。因此,国务院于1956年4月2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遍调查工作。②在1956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以革命和生产建设为主要指导思想,对反映我国革命历史的革命遗址和革命建筑物较为重视。体现在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结果上,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有33处革命遗址和革命建筑物。同时,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还提到“对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确实有妨碍的一般性的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应该准备一定人力,随时进行紧急性的清理、发掘工作或拆除、迁移工作。对于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该报请文化部处理”②。这一条中不包括革命文物,也就出现了永乐宫搬迁等一系列事件。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有许多古迹文物被分割侵占,古建筑遭到严重的破坏。③面对社会上仍存在的破坏文物状况,包括任意毁坏文物古迹、损坏馆藏文物以及新出土文物流失、文物保护单位被占用等情况,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于1981年向国务院请示,开展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针对社会上出现和发生的各种毁坏文物古迹的状况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摸清文物家底,指导文物工作开展。

2007年,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④本次普查的指导思想更多的是进行国情调查,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其进行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更为明确。

3.2 普查的组织者

1956年的第一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之下组织进行的,其组织者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1981年的第二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申请之下,由国务院批准后,由各地组织实施。2007年的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同样是由国务院发布相应通知后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的。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第一、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直接部署实施,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而第二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由专门行政机关申请后由各地方依情况组织施行,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较弱。

3.3 普查的实施者

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地方县、区、市文博系统专业人员为主力,进行各地方的普查工作。第一、第二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除使用地方专业文博人员外,还采取访问等方法,通过当地老年居民、文史馆员、历史老师、经常接触文物古迹的干部群众等了解地方不可移动文物。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在部分文博系统力量较弱的地方还采取了从省级文博单位抽调力量、全省统一抽调组织专业普查队伍并引入大学生志愿者、借调东部发达地区文博从业人员帮助普查等方法进行普查。

3.4 普查的范围

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共普查了不含港、澳、台和西藏地区在内的1126个县、区、市。④第二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共普查了不含港、澳、台地区在内的2230个县、区、市。⑤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共普查了不含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全部县、区、市和内水、近海水域、西沙群岛的水下文物。⑤但据谭其骧《简明中国历史地图集》记载,1956—1961年进行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期间,全国县级单位有较大幅度的反复变动,1957年共有2092个,1958年共有1748个,1962年为2075个。虽然县级行政单位的数量有所调整,但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并未完成全部县区的普查。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期间,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数量无较大幅度的变动,截至1990年年底,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单位2833个。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依旧未完成全部县、区、市的文物普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期间,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但依旧未对港澳地区进行普查。相较于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通知最末的“台湾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待解放后补列”这句话来说,未对港澳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值得商榷。

3.5 普查的内容(对象)

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普查内容是地上、地下已知的所有文物古迹,包括革命及历史遗迹、古代的建筑(包括石窟寺、碑碣)、考古学遗迹(包括遗址、墓葬、石刻)、艺术文物(国家机关保存的)、天然纪念物。①但在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上,共有革命及历史遗迹、古代的建筑(包括石窟寺、碑碣)和考古学遗迹(包括遗址、墓葬、石刻)三类。在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当中,是否对艺术文物和天然纪念物进行了普查,仍存在疑问。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在第一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和普查工作,主要的普查对象为我国地上和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普查内容是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即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摩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大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上,相较于前两次文物普查,普查内容更加明确,所普查的文物从已知的地上、地下文物扩展到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至于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出现的天然纪念物一项,是学习苏联、朝鲜的保护天然名胜一项而列入其中。相较于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更加重视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普查工作。以北京市为例,通知中特别强调“着重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优秀近现代建筑、当代遗产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的普查工作”②。

3.6 普查的认定标准

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要求首先对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重要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进行普查,并未对何为不可移动文物做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查对象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同第二、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明确要求的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比,第一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在认定标准上有所欠缺。时至今日,根据2018年7月发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方有条件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标准会更加规范。

3.7 普查的技术手段与方法

如图1所示,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仅对以下四部分内容进行信息采集:填写记录表格、简单测量(地形图与平面图)、摄影(表现全貌与重要细部)、速写或拓片(用于碑碣雕刻)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则对采集的信息有更多的要求(图2),包括GPS信息采集(包括面积测量和位置测量,并精度有一定要求)、影像信息采集(数码摄影和图纸)和计算机信息录入三部分。

3.8 普查成果

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后,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6231处,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572处。国务院于1961年在其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核定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③第二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后,共登记报告文物40多万处,在其结果上公布了第三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部分省份的《中国文物地图集》使用了此次普查的结果。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并对内水、近海海域、西沙群岛进行了水下文物普查,确认水下文物点108处、沉船遗址70余处。部分区县公布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变化原因浅析

4.1 普查思想

1956年进行的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稍后的“大跃进”运动,全社会的思想统一到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当中。此次文物普查受社会环境影响,其指导思想必然与之相关。1981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值拨乱反正期间,文物工作也在进行拨乱反正工作。这一时期,社会治安发生变化,面对这一社会情况,需要以保护文物为指导进行文物工作。2007年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社会状况较好,思想氛围宽松,文物普查工作也可以以学术和研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上所述,普查工作作为一项由国家机关开展的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专业性工作,其中必然蕴含政治性、科学性和社会性三个属性,在普查的指导思想上也是政治、科学、社会三者并立的,其指导思想更多的反映的是所处社会环境下的思潮。

4.2 普查的组织者

从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国务院,到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再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国务院,组织者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对于其重视程度的不同。而1981年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报请国务院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正处于进行改革开放工作的重要年份,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一级行政机关,无暇顾及文物工作,因而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组织进行普查工作,与国内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4.3 普查的实施者

第一、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工作主力是地方文物工作者联合当地干部群众,第三次则变为地方文物工作者联合其他文博专业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工作人员的质量和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经过新中国成立后六十余年的发展,各地的文博机构基本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人员体系和设备体系,绝大部分地区的人员和设备可以基本满足文物工作的需要。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要求更加专业的大背景下,由文博系统专业人员联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开展普查工作更加合理,并能更好地实现普查通知中所要求的各项指标。但是否应当在普查队伍中加入当地干部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利用人民群众的知识和经历,以提高普查的广度,以至于做到口述史的整理,应是今后的普查工作中需留意的。

4.4 普查范围与普查内容

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了不含港、澳、台和西藏地区的地上、地下的革命和历史遗迹、古代建筑、考古学遗迹、艺术文物、天然纪念物。第二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将第一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普查范围扩大到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则将第二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普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上、地下及内水、近海、西沙海域的水下不可移动文物,并重视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范围与内容的变化原因如下:1956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至1958年结束时,西藏地区虽已解放,但尚未进行民主改革,未参加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普查受其客观条件所限。2007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在技术水平提升的條件下,有能力对我国实际控制水域的水下文物资源进行调查,因而对上述水域的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调查。加强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普查工作反映了文物意识的提高和增强。至于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出现的天然纪念物一项,乃是当时学习苏联的思潮和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充分定义所致,第二、第三次普查中加以修改乃正常之举。

4.5 普查的认定标准

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认定标准是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重要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第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则将普查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认定标准的影响原因应是文物工作的实践。在1956年的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在其基础上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文物工作。第一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作为文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先导,自然存在很多试验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标准。这一时期,受到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进行大规模的地下埋藏物探查也难以开展。从第一次的试验工作到第二、第三次的标准化工作,普查认定标准的变化与几十年文物工作的实践密不可分。

4.6 普查的技術手段与方法

从最基础的填写表格、测量、摄影、速写和拓片,到GPS信息采集、影像信息采集、计算机信息录入,普查的技术手段与方法的发展和变化,体现的是几十年来技术进步和文物事业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成果。

5 总结与展望

经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七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文物事业有了一系列专业标准的制度规范,文物普查工作也逐渐标准化、规范化。但在我国的文物普查工作的实践中,仍然有以下几点可以继续加强。第一,文物普查工作的制度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定期对全国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和复查。先前的文物普查工作均为行政机关发布行政令开展的普查工作,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如能固定时间间隔进行,会对我国的文物工作起到促进作用。第二,除专业人员外,发动社会力量各方参与普查工作,形成以各地文博专业人员为主,当地干部群众为辅,利用社会公司等进行协助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更广泛地利用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普查成果质量。第三,普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港、澳地区和南沙群岛我国实际控制水域等地,实现更为广泛的文物普查。第四,普查成果视情况公布,面对公布后确有被盗风险的不可移动文物暂缓公布,易被盗掘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考古发掘清理后进行发布,以保障文物安全。第五,继续增加新技术的应用。第六,普查应该成为文物保护的起点,而不是制作文物的名册,要让更多的不可移动文物成为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文物保护单位,真正实现《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强调的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培养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这一目标,传承我国的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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