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2021-12-16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5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系统内,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的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包括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和不能按原来的设计要求运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计算机案件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4.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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