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效合规计划”的反思
2021-12-16陈瑞华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5期
陈瑞华
在刑事法律中确立“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始于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后来为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所接受,目前已经成为欧美国家在确立刑事合规制度时所形成的一种传统。“有效合规计划”的法律标准之所以要确立,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仅仅有一项书面的合规文件还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和发现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形成一种遵守道德规范和遵从法律的文化。要衡量企业的合规计划是否得到成功建立,其基本标准就是该项合规计划在达到上述目标方面是不是行之有效,而不是形同虚设或者毫无价值的。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那些在犯罪时已经建立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既可以以此作为提出无罪抗辩的根据,也可以将此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事实,可以作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重要考虑因素。而在那些确立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或者不起诉协议制度的国家,涉案企业一旦作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计划的承诺,也需要提出一种有效的合规计划,才有可能与检察机关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而在上述协议所确立的考察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还会将涉案企业是否有效实施了上述合规计划,作为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欧美国家刑事合规的发展历程
美国是第一个在法律中确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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