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的思考和建议
2021-12-13李浩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5期
李 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具有多功能性的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载体。历史和实践证明,这一组织对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依据《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是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仍不够明确,应有功能无法有效实现,亟须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作为集体财产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作为社区范围内公共物品提供者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作为我国行政管理在基层的延伸和补充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从长远发展看,重新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使其既能体现经济组织的特征,又能在市场交易中维护其在农村组织体系中的价值,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及立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可以概括为“四个主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巩固乡村治理体系的治理主体和面向集体成员的服务主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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