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的章程设计
2021-12-12张雨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2期
文/张雨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修订,我国合作社数量实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20 年11 月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24.1 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讼案件也与日俱增,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10 年专业合作社诉讼纠纷数据,可以明显地看到从2013 年开始相关的诉讼纠纷出现大幅增长(如图)。
合作社作为一个法律创设的市场主体,其成员在分享收益的同时,还需承受来自于合作社自身的法律风险。相比于公司股东,合作社成员80% 以上为农民。不同于传统农业生产风险,合作社自带的法律风险是成员们普遍应对不足的。经过对诉讼数据分类统计发现,近几年来,合作社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表决权被剥夺、入社容易退社难甚至土地经营权丧失等权益受损情形愈发常见。此时探究如何保护成员权益对于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稳定“三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合作社成员权益受损风险及应对章程条款设计。
一、成员入社、退社中的风险
1.章程中设定“成员入社办理手续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以此避免“被入社”的情形发生。(2019)鲁1323 行初65号裁定中,合作社成员孙某作为原告,主张其对自己加入合作社的事实并不知情,系有人冒用其名义和身份信息。但因我国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最长不得超过5 年。此时,距离孙某登记为合作社成员已经10年,即使不是本人办理入社手续,也已经构成事实入社,不可避免地承担了对合作社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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