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专业合作社
——兼论与小岗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入股公司的比较
2021-12-12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2期
关键词:农村
高海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两类不同的经济组织,是《民法典》规定的四类特别法人中的两类;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将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亦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两者的融合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为例
2017 年以来,烟台市等地在实践中形成了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典型做法。根据沂水县龙家圈镇2020 年5 月印发的《关于推动农村基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就是由村党支部书记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入股,群众以劳动力、土地、资金等入股,把群众组织起来规模经营、抱团发展,建立起村集体与群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实现村集体和群众双增收。”而且,根据该《实施意见》的规定,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在出资构成上,村集体以土地、资金或其他固定资产入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以20%—40%为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村党支部成员原则上全部为合作社成员,每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 1%;其他单个成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20%……合作社章程中要明确股份占比及收益分配办法……”其他地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上述做法基本类似,故上述实践具有一定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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