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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交易优惠不是盈余分配

2021-12-12陈建敏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6期
关键词:分配

文/陈建敏

合作社的交易优惠是成员在与合作社交易中获得的低于市场价购买生产资料或服务、高于市场价销售产品的利益。部分合作社负责人认为交易优惠额就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的数额,只是将利益分配提前到交易阶段而已,这是对交易优惠与利益分配的重大误解,影响合作社依法进行盈余分配。本文通过分析合作社交易优惠的利弊、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的区别,澄清交易优惠的法律性质。

一、合作社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的区别

(一)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是不同的国际合作社原则

国际合作社原则由1895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并经1921年、1937年、1966年、1995年四次修改,上述五次变迁中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返利三个原则是不变的;其中前三次即1895年、1921年、1937年的原则中均包含按时价或市场价和现金交易原则,在之后的1966年、1995年的原则中删除了该规定,这说明在1966年之前、适用了71年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中,按市场价、现金交易与按惠顾返利是两项独立的原则,不允许合作社给予成员交易优惠;而在1966年,因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删除了市场价、现金交易原则,也就是允许合作社给予成员交易优惠,以鼓励合作社灵活经营,但该规定并不影响对盈余按惠顾返利原则的坚持。从国际合作社原则变迁可以看出,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是两个不同的原则,不能混为一谈。

(二)交易优惠与按惠顾返利实施的程序不一样

1.按惠顾返利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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