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种子案件探讨《种子法》对农民特权的规定和法律适用
2021-12-12赵璐辉龙亚玲牛永峰陈雯花王海平武志远
种子 2021年2期
赵璐辉, 龙亚玲, 牛永峰, 郭 咏, 陈雯花, 王海平, 武志远
(成县种子管理站, 甘肃 成县 742500)
允许农民销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为保护农民传统种植习惯和种植利益而规定的特权。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利用《种子法》对农民特权的规定,打着销售“农民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名义从事假劣种子生产销售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正确理解和适用《种子法》对农民特权的规定,依法保护农民自产自销剩余常规种子的合法权益,对钻法律空子,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对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要求。
1 案情概述
2019年9月,甘肃省C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J镇农资市场有人销售无生产企业标注的油菜种子。接举报后,C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派出C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C县种子管理站组成联合执法组赴J镇农资市场调查处理。
经调查,现场销售种子包装无任何生产企业标注,外标签品种名称为“春华501油菜”,销售者为T某,现年62岁,汉族,小学文化,C县J镇某村农民。T某述称:自家多年种植的油菜品种产量高、抗病好,看到同村群众在集市上出售自产散装胡萝卜、香菜等种子,于是购进无任何标识的牛皮纸自封袋包装自产油菜籽,命名为“春华501油菜”在集市销售,共包装30袋,规格0.5 kg·袋-1,售价20元·袋-1,已售出10袋,剩余20袋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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