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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若干思考
——以广东省为例

2021-12-11冯妙玲苏少青吴家龙

农业与技术 2021年5期
关键词:红树林管护营造

冯妙玲 苏少青 吴家龙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广东 广州 510635)

引言

红树林是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的木本植物群落,有景观独特、生物多样性和生理生态过程复杂等特点,具有提供海洋保护、林区资源和环境质量维护、近海渔业维持、动物栖息、教育、科学研究等作用,具有至关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1],常被称为“海上森林”、“鸟类天堂”、“海岸卫士” 等[2]。广东省红树林树种丰富,主要有木榄、黄槿、无瓣海桑、桐花树、水黄皮、海滨猫尾木、玉蕊、拉关木、扬叶肖槿、海漆、银杏叶、阿吉木、水果棟、海芒果、阔苞菊、卤蕨、老鼠簕、海桑、秋茄、莲叶桐、榄李等30 多种。

广东作为中国沿海省份,海岸线长达3368km,有岛屿651 个,岛岸线长1658km[3],是全国红树林分布最广的省份,目前拥有红树林约1.21 万hm2。广东沿海泥滩均有红树林间断分布,共涉及沿海13 个地级市、43 个县(区),其中以粤西岸段红树林较为繁茂,其分布从南端的海安港起,向西北至流沙港、海康港、乐民港、英罗港;向东北至湛江的赤坎、电白的水东港、阳江的闸坡港、海陵岛北岸、台山的上川岛、珠海市的三灶岛、新会的崖门、东莞的太平、深圳湾沿岸、饶平和南澳岛,均有红树林生长分布[4]。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如过度砍伐、围填海、建设占用、水污染、垃圾侵害等,使红树林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毁坏,严重威胁了沿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和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日益健全。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对红树林进行抢救性保护修复。人工营造和修复是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主要方向。2020 年8 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 年) 》,明确要求在“十四五” 期间,广东省营造和修复红树林的任务分别为5500hm2和2500hm2,分别占全国总任务的60.8%和25.6%,其中以湛江雷州市的任务量最大。本文在广东省内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树立了红树林存在的生态问题和保护修复的历程,指出了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面临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可为广东省乃至其它地区的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供参考。

1 红树林保护修复的发展历程

1.1 生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开发、城市建设活动等亟需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聚集区、重化工基地、装备制造基地等围填海等使红树林的生存区域遭到了极大破坏;随着养殖行业发展,大面积围海养殖使得红树林湿地遭受严重破坏,面积骤减,以广东台山为例,20 世纪60 年代,广东台山有红树林面积4000hm2,2004 年台山仅存有红树林370hm2,且质量较差,生态防护功能低下;陆地上生活垃圾、工业及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严重破坏了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平衡,严重抑制了红树林植物的生长与存活;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近年来,红树林相继遭受2013 年“天兔”、2014 年 “威马逊”、2015 年 “彩虹”、2017 年“天鸽”、2018 年“山竹” 等自然灾害的危害。

1.2 红树林保护的管理发展历程

1984 年10 月,广东建立了首个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广东内伶仃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1994 年颁布《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红树林地纳入林地管理,红树林资源保护有了法理依据,随后又陆续建立了一批红树林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2002 年广东将红树林纳入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中管理;2005 年初,开展了全省范围的红树林资源调查工作,并编制了《广东省红树林保护和发展规划(2006—2015 年) 》,红树林资源的登记造册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 年,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全面启动组织实施了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工程、广东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三期) 等工程,大力开展国土绿化和红树林修复工作,加强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2016 年以来,广东加大投入了资金,人工营造和修复红树林。据了解,2016 年以来新修复近3000hm2;2020 年11 月27 日《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修订通过,增设了“红树林湿地保护”专章,明确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保护纳入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并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鸟停歇觅食地等需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2020 年8 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 》,提出了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等相关要求。共布置实施红树林整体保护、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强化红树林生态修复的规划指导、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强化红树林科技支撑、加强红树林监测与评估、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7 项行动计划。

2 红树林保护修复问题分析

2.1 造林定额标准较缺乏

调研结果显示,目前红树林种苗的价格几乎全部由市场供需情况决定,红树林种苗基地、培育基地规模小,苗圃资源较为紧缺。2016 年以来,全省新修复红树林近3000hm2,然而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标准,红树林造林定额缺乏依据,导致各地的红树林幼苗的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种植红树林的人工费用也日益升高,这无疑加大了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资金压力。

2.2 后期管理维护难落实

据了解,目前红树林营造工作大多仅停留在种植层面,后期管护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红树林后期管护工作主要包括补苗、垃圾清理,藤壶、浒苔等有害生物防治。种植红树林后,为保证红树林的存活,一般至少1 个月管护1 次,对于无法存活的红树林要进行及时补种,目前红树林保护和修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专项资金,后期管护资金预留空间明显不足,往往导致后期管护费用无法落实。此外,由于缺乏省级层面的红树林保护修复总体规划等相关文件和政策支持,除自然资源部门外,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还涉及生态环境、水利、农业等部门,易导致各部门合作意识不强、协同程度不高,难以形成合力。

2.3 退塘还林机制待探索

有资料显示,自1980 年以来,全省共占用红树林面积 7912.2hm2,其中用于挖塘养殖的达7767.5hm2[5],占全省红树林总占用面积的98.17%。相关数据表明,挖塘养殖是破坏红树林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保护修复红树林中,自然保护区养殖塘的退塘还林自然是重中之重。如,2017 年湛江市制订了《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800hm2养殖塘清退方案》,根据最新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要求,要依法全部清退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的违法养殖活动,到期现有合法养殖塘不再续期,鼓励和引导对未到期养殖塘提前清退并给予补偿,要求对清退后原养殖塘区域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为营造红树林提供条件。退塘还林必然会导致部分养殖户退出养殖业,因此,如何保障养殖户的物质生活是一个亟需探索的重要问题。而政府层面尚未出台退塘还林后养殖户的生活安置问题,相关机制和政策亟待研制和出台。

3 对策和建议

3.1 加快造林定额标准研制

加强建设红树林生态监测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示范基地,针对不同区域红树林生长机制的研究,掌握红树林苗木生长规律,提高造林成活率;加快建立红树林苗圃基地,加强苗圃培育新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培育优良的苗木,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造林需求,缩短苗木运输距离、减少运输损耗以降低成本。研究出台政策文件规范苗圃交易市场。及时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投资标准,并充分考虑如珠三角片区、粤西片区、粤东片区3 个不同区域的造林定额标准,同时在投资定额标准中,将后期管护费用纳入预算范围,为红树林的后期维护提供保障。

3.2 加大后期管护力度

对新营造的红树林采取严格的保育措施,强化资金保障,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红树林的后期维护工作,对成活率不达标或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及时进行补植,落实管护资金,建立健全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和社区共建共管机制,严格落实红树林资源管护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组织技术专家根据红树林生长情况,定期对造林质量及成效进行评价,不断探索和总结红树林的种植要领。利用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掌握红树林资源、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现状等的动态变化。如,营造1a 后,对其成活率、生长情况等进行评价,作为红树林营造成效的重要依据;营造3a 后,对其保存面积、林分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后续保护修复措施。建议优先在红树林资源丰富的地区,探索性地开展红树林保护专项立法,通过法律的手段加强对红树林的保护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红树林的保护修复工作中,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护林的良好氛围。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两统一” 职责,充分发挥政策优势,积极探索红树林保护修复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整合各职能部门技术力量和资源优势,共同参与到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中去。

3.3 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

应加快保护地内养殖塘用海用地摸查,对保护地内养殖塘使用权状况、剩余使用年限等情况逐一进行统计,科学制定退塘数量,分类施策,对腾退养殖塘进行示范性造林,以点带面,推动退塘还林工作。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同性,落实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完善补偿机制研究,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和整合各项红树林修复资金。同时,积极探索红树林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保障养殖户退塘后过渡期的物质生活。

探索和建立红树林营造修复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营造和修复,按照“谁修复、谁受益” 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红利,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在合法合规、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红树林基地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利用1%~3%营造修复面积从事生态旅游、研究基地等产业开发,增加红树林区周边居民的经济收入,使群众从参与红树林保护中得到实惠,提高其保护红树林的积极性,发挥红树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探索开展红树林碳汇资源开发,挖掘红树林储存碳的能力,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引导发展红树林林下经济。此外,红树林保护修复市场化运作充分考虑退塘后养殖户的工作问题,为养殖户提供工作岗位,积极引导腾退养殖户参与到保护修复红树林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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