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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赫勒的道德哲学看“自由”

2021-12-09王潇王佳钰

西部学刊 2021年21期
关键词:赫勒自由

王潇 王佳钰

摘要:针对现代社会中人们出现的“迷失状态”,赫勒主张“自由”是需要通过道德来找寻的,她提出,现代社会中的道德不是一个单独领域,而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相辅相成的,尤其是人们的生活状态和人生态度。因此,自由与道德一样,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定义的“好生活”,而是要进行“生存的选择”,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主动选择恪守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自由。

关键词:赫勒;个性道德;自由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48-03

“自由”是一个难以定位、歧义较多的相对模糊的词语。在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学者的政治哲学概念中,多指全人类或大多数人的自我解放,可以相对自由地实行自我意志,实现自我支配。在鱼龙混杂的学术领域中,对于自由的解读更可谓百家争鸣,其中以赛亚·伯林所提出的“自由多元主义”对于自由的研究较为典型,他将自由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类型。消极的自由是指自由主体在被先天规定的容忍范围内所实现的自由,更多的是强调主体所不受约束的自由限度是多少。积极的自由是指自由主体本身到底有多少权利去选择、去决定自己扮演这一角色,过完这一角色的一生,而不是扮演另一角色、成为另一种人,其主要目的是要促使人的自主选择,不受外界的干扰,坚定无悔地选择自己的人生。匈牙利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哲学家阿格妮丝·赫勒(以下简称赫勒)就是从积极意义的角度来理解自由的,并且开创性地把自己对自由的理解完美地融到道德体系中,从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自由观。

一、赫勒眼中的“自由”

(一)实践是人实现“自由”的前提和方式

赫勒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学者,是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卢卡奇的学生,所以她的自由观也深受卢卡奇的影响。卢卡奇所独创的物化概念承继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认为物化现象是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普遍的生存方式。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劳动关系不仅在经济关系上束缚了人的自由、限制了人的创造,而且在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中所产生的物化意识则在观念层面上控制了人的一切精神活动,麻醉了人的觉醒意识。至此,人便在物质活动和精神领域中都失去了自由。卢卡奇强调,只有恢复人的存在本质才可以克服物化现象。人的本质在于劳动,人的历史正是劳动这种实践活动发展的过程。人作为主体,只有借助自觉自主的实践才能改造客体或对象,只有这种改造才能改变人的现有的存在状态,也只有实践活动才能够支持人对自己生存状态的改造与变革。

赫勒认为,首先,自由必须是实践的。自由离不开人这一实践主体,如果没有了人,自由将不复存在,因为动物不会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其次,自由要在人的物质实践活动中实现,仅仅靠实现精神上的自由不能说明自己实现了真正的自由,因为住在医院里的精神病人也可以说自己是自由的。因此,赫勒把自由定义为现代性下偶然存在的人主动将自己的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的一种动态的实践活动。除此之外,赫勒还将自由与个性道德的实现创造性地结合起来考察,以此来为自由的实践规定一个限度,从而避免自由极端主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在自由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问题上,恩格斯曾指出:“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与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1]黑格尔认为,人要认识自由才不会被束缚,而认识自由的过程是对于已经必然存在的事实的认识,只有认清事物的这种必然性,才能獲得自由。黑格尔强调必然性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而完全忽略了偶然性的作用。赫勒不认同黑格尔的这一观点,他认为,自由不应该仅仅具有必然性,还应该以偶然性作为前提条件。“被假定为被认识并因此成为熟知的必然性实际上是作为历史的目的被揭示的。自由因此被转换成沉思的行为。”[2]在赫勒的道德理论中,现代人普遍作为“偶然”的人存在,在面对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多元世界状态下,此时的选择也就自然褪去了被命运决定的神秘色彩,原始社会中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那种被动选择的生存境况早已不复存在。这种摆脱必然性的选择也就不会被困在沉思的领域,而是转变为一种姿态,一种向善而选的实践活动。

(三)“绝对自由”不存在

赫勒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只存在最大程度上的相对自由,这一看法与尼采的自由观大相径庭。尼采认为,道德能够完全自律的人,就是绝对自由的人。但是,生活在现实里的人真的能够如同上帝一般完全道德自律吗?任何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生活在人与人组成的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网中,没有人可以真正意义上与世隔绝。当然,在极端情况下一个人也可以过着离群索居的生活,但是,在这种状态下生活的人就不能称之为人。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必须需要一些社会关系来赋予自己人的本质。例如,曾经新闻报道的被狼哺育长大的“狼孩”,不会说话,不识字,甚至不会直立行走,这样毫无社会关系的生活方式就无法凸显他作为人所具有的本质力量。很明显,尼采的绝对自由是仅仅建立在逻辑思维之中的,没有任何感性的现实依据。因此,人的任何行动都是相对自由的,人们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遵守道德,实现自由。否则,完全的符合道德意志只能沦落为供他人观赏的艺术品。

二、现代人“虚无”的自由

(一)双重人格:自在的人与自为的人

“二战”结束以来,综观全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状况,会惊奇地发现人们的自杀率正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从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的2016年全世界各国每10万人口中平均自杀人数来看,排名前列的国家均是发达国家,如韩国、比利时、美国等。不难发现,自杀率与物质生活水平呈正比,物质生活水平越高,自杀率越高,那么为什么社会福利高、生活压力相对不大的发达国家反而人们会选择自杀?人在现代社会中很轻松地满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剩下来的休闲时间更多是躺在床上“胡思乱想”,而这个“胡思乱想”时间对于为了吃饭而拼命干活的人们来说,简直连想都不敢想。现代社会不像原始社会,如今城市中的任何一个角落都充斥着自由性,在这自由性中,人们能够最大程度地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出生在现代社会中的大部分人不必循着已被设定好的人生轨迹前行,他们完全有条件去随心所欲地勾画蓝图、架设轨道,这体现了现代人可以极大地解放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能力,但是这也派生出了其他问题:如何选择。赫勒指出,尽管我们有着能够选择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条件,但是却没有人能教我们去选择什么样的人生,尤其是在选择丛集的无数可能性中,没有可以暗示和可以被引导的人生图式,我们只是“被抛入”到自由大海中的“少年派”,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冒险体验则全靠自己。

实际上,现代人的这种自由悖论早在存在主义萨特的《存在与虚无》中就曾提及,他把人的自由存在分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两种。“自在的存在”不看重人为什么存在,而是强调人就是这样的存在,自己是自己存在的原因,“存在不可能按意识的方式而是自因的。存在是它自身。这意味着它既不是被动性也不是能动性”,而是直接给定性。所谓“自为的存在”,指的是“被定义为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是”这种否定性和超越性,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且现代人的人生意义就存在于不断选择自己和确定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这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实质上就是人的两种生活状态,即人格。“自在的存在”象征“自在的人”,他们遵循的是活在当下、享乐主义的消极生活方式。“自为的存在”象征“自为的人”,他们奉行的是努力奋斗、证明自己的积极人生价值观。“自在”与“自为”的拉扯,两种人格的纠缠,在其中产生出了一片虚无地带。因此,为了找寻真正的自己,现代人就必须找到一条从“自在的人”变为“自为的人”的路[3]。

(二)选择自己

现代人要想克服自由的悖论,扭转虚无的境况,实现真正的自由,赫勒认为必须要坚定地“选择自己”。选择自己不是人们一般意义上的选择,而是克尔恺郭尔提出的理论意义上的“生存的选择”。赫勒认为“选择自己不是制作自己,而是认识自己的现代等同物。”现代人为了达到某种外在的目标,可以自己塑造出另一个符合目标要求的自我,但如果一旦没有找到一个外在的目标或者目标消失,人会立刻陷入迷失状态,丢失自我塑造的动力,且随时撤销自我塑造。正如赫勒所说的:“对自我的选择是一种生存的选择,因为它是对存在的选择。通过定义,生存的选择是不可逆转和无法更改的。”生存地选择自己与一般意义上选择自己是不同的,更具有唯一性和持续性,因为在这种选择中不存在两个自我,并且一旦选择便不可取消,所以才能够使人们认识到生活的目的,从而弥补了现代人从出生开始就一直缺失的东西。

选择自己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选择道德或者进行道德选择的过程。毋庸置疑,现代人已经习惯在生活中时时刻刻做出“理性选择”,即根据自身、外界情况和条件的不同选择出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选项。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会站在不同的价值立场并使用不同的方法。因此,道德选择更多的是“感性选择”而不是“理性选择”。理性模式不仅会促使利己主义的出现,还会造成人逐渐丧失了自己独特的个性。在某一实践活动中,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符合自身利益或者容易实现的方式而把道德因素抛之脑后,而更少的人选择能够彰显个性、体现个人性格的方式去完成目标。生存的选择是好人的选择,是自为遵守道德律令的选择,同样也是对确定性的选择,使得符合道德意志的人能够成为好人,成为一个真正自由的人。所以,道德的选择应该放下理性客观的计算器,在道德考虑中,每个人的生命分量都相等。而这也恰恰体现了自由存在的人或者“好人”的一种价值观。

三、真正的自由内在于个性道德之中

(一)个性道德的承载者

个性道德中所谓的个性是指具有自觉能动性和主观创造性的个人,而这也正是个性道德的承载者——有个性的个体。个性道德既不是传统社会中的整体淹没个人、个人消化在整体中的道德,也不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尚未觉醒的道德自觉意识,而是一种个人与道德所形成的自觉关系。个性道德强调的是“道德”而非“个性”,换句话说,是打上有个性的人烙印的道德。當我们说某人是有个性的人时,他一定是一个真实对待自己、倾听自己声音、坚持自己个性的人,这些都是自由地实现自己个性的表现。此外,赫勒还认为真正有个性的人必须首先主动选择了已经存在的事实,即“真正的自由是选择所有已是存在物”。我们已经出生在一种自己无法选择的既定环境中,无论富裕还是穷困,无论幸福还是痛苦,无论快乐还是悲伤,这些已有的存在物都注定了我们已经处在什么样的生活状态之中。因此要想成为有个性的人,首先应该接受这些确定性,即选择已经是的,把无奈接受转变为我们的自觉选择,从而突出人的自由。换句话说,对个性道德的自觉选择体现了真正的自由,因而赫勒指出“自由是对道德律的遵从”。“个性”则是指自己独特的方式。假如现代人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主动选择了已经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则,在个人与道德规则之间形成自觉主动的关系。我们只有在面对这种道德的情况下,才不会有任何的约束感,因为我们之所以遵守各种道德规则,完全是出于心甘情愿,否则就会将自己置于不自由的状态。

赫勒的这种观点可以从康德的道德自由学说中找到承继之处。康德认为,道德律作为理性事实是被先天给予的,可以在大量的道德经验中找到根据和原型,是一切道德经验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而又超越于一切经验,源于经验而又高于经验。道德律是经过人们经验的验证,从而普遍同意遵守的规则。现代人在现实活动中主动选择服从道德律,如自觉扶起摔倒的老人,主动给孕妇和孩子让座位,积极地见义勇为,只有如此才能够体现真正的自由。

(二)自由选择是否成为“好人”

赫勒全部的道德哲学都是在试图回答“好人存在,但好人何以可能”这一核心问题。在具有利己性、多元性和交互性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难以形成一种在社会上公认的道德标准,因此必须从另外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道德标准。赫勒认为现代道德的起点就是“好人存在”,即正直的人存在。但正直是一个抽象概念,没有任何的适用价值,无论多么作恶多端的人都可以自称为“正直”。虽然“好人”没有一个固定的样本和模板,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都承认好人确实是真实存在的。

同时,赫勒认为研究“我们要成为好人的原因”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对此问题的探究只能把原因归咎到宗教性质的神秘主义理论中,这样人们都会认为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本性,并且上帝的力量会引导你一生向善。但是这些回答都属于不可知论,完全毫无意义,且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信服。因此,“好人何以可能”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尤其是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到底该怎么做才能成为一个好人。赫勒认为“成为好人”其实是一种关系范畴,人要维持对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或者集体的道德规范的意识与自我意识之间的关系,并且能自觉地、持续地遵循这一关系的引导,这才是成为一个好人的路径。赫勒又强调这一路径有两条,即积极的善和消极的善。如果我们仅仅不行恶,却也不行善,这种“无为”只是消极的善。我们不主动伤害他人最多证明我们不是恶人,但无法证明我们是好人。当我们说“好人何以可能”时,更多的是指积极意义上的成为好人,我们要力所能及地去主动行善。

回过头来看,一个人只有自己选择成为“好人”,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因为他是出于善而行善的。这种选择不是为了某种外在的目标或者规定而选择做善事,而属于人的“生存的选择”,这一选择内在于个性道德之中。正如堂吉诃德虽然身处骑士道精神已经落寞的时代,但心中仍旧恪守道德之心,他觉得自己生来就应该去扫除一切暴行、申雪一切冤屈、补救一切错失、改革一切弊端以及履行一切义务,如果自己仍然不行就是对不起世人。所以他做好种种准备,急不可待,就要去实行自己的计划,救万人于水火之中。很难说堂吉诃德是一个不自由的人,因为他能够在普遍性范畴下进行生存的选择,并且不为达到任何的目的,不为获取自己的私利,只有出于内心才能体现真正的自由。如同赫勒所说:“道德自由的理念是道德自律的理念。正如我已经指出的,如果完全自主的道德体存在,那么这个人的所有的相关的行动将成为完全自我决定的。一个充分自律的道德体根本不留下任何道德选择。”[4]

四、结语

全人类该如何实现自由和解放是马克思一生为之努力的终极目标,也是马克思主义一切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东欧马克思主义者正是在这一使命的驱使下,批判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目标和精神。赫勒作为一名东欧马克思主义者,在青年时期亲身经历过的匈牙利社会主义革命使她从内心相信马克思主义会使人类真正获得自由。但由于后来的“斯大林主义”渐渐扭曲了马克思的真正思想以及之后匈牙利不断的政治斗争,使她先后流亡到澳大利亚和美国。在移居西方国家期间,赫勒更加近距离地观察了资本主义社会下人的生存状态问题,从另一个全新的角度开始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赫勒尤其关注现代人真实存在的道德和自由之间的矛盾问题,而其中渗透着的对马克思自由思想的独到阐述都反映了赫勒对马克思主义本质的深刻理解。赫勒的自由观是建立在道德哲学基础之上的,并完美地将自由和道德联系在一起。符合道德是实现自由的前提,而自由又是道德的内在基础,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为个性道德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赫勒对于自由的探讨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还具有长远的现实意义。她既唤醒了现代人的道德危机意识,更为人们解决自己的现代性生存困境和实现真正的自由提供了人生指南。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55-456.

[2] AGNES HELLER.A Philosophy of Morals[M].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1990:126-127.

[3] 王秀敏.个性道德与理性秩序:赫勒道德理论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出版社,2011:129.

[4] AGNES HELLER.General Ethics[M].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88:60.

作者簡介:王潇(1996—),男,汉族,河北邯郸人,单位为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王佳钰(1997—),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单位为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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