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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的主体维度与理性建构

2021-12-09卢德友

关键词:合理性事物主体

卢德友

(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4)

当前,在价值哲学所关注的诸议题中,如何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始终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选择多元化的当代社会,这一问题有时竟显得十分棘手——各种价值观念并存、价值行为冲突时常导致价值主体之间的碰撞、摩擦甚至是对抗。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向他国输出自身的文化价值观,甚至将其包装为所谓“普世价值”加以推行,不断地对我们的主流价值观造成冲击。在这种严峻情势下,我们要坚守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明确地对这些五花八门的价值观念作出理性判断。价值观的形成以价值判断为基础,何种取向的价值观取决于进行怎样的价值判断。那么,我们如何才能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据此,正确认知和把握价值判断的实质,既事关价值判断如何作出才更具合理性,也事关我们应当坚持何种取向的价值判断。

一、价值判断结构中的主体因素

在我们的认知活动中,时常需要对事物作出判断。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判断多是事实判断(fact judgement),其借助精确数据、固定程式、公式定理等对事物进行评估,因而这种依据量化标准进行的事实判断显得较为客观。相比之下,价值判断(value judgement)多存在于社会文化中,它不可能设定一个先在标准使判断活动一蹴而就,而要在主体与事物(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动态地加以衡量,总体表现出理性与感性的“综合体”。

大卫·休谟是最早提出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家,在他看来,我们不能从“是”(to be)中推出“应当”(ought to be)。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想当然地推出价值判断,是“休谟问题”的核心。虽然如此,要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保持泾渭分明并非易事,否则就不存在“知识即美德”了。符合价值判断的不一定符合事实判断,因为价值判断难免渗入主体的个人偏好、情感道德等不确定因素。同样地,在进行事实判断时也不能完全抛开价值判断。两者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不能仅仅在理论和语词上加以辨析,而要放置到主体与事物的具体社会场域里探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确认必须立足于实践的基础,并通过主体认识和反映事物的方式呈现出来。一般而言,价值判断往往渗透在事实认知过程中。首先,纯粹的“价值中立”在认识事物时难以做到。主体通常带着价值意识对客观事物展开认识,那种纯然超脱于价值的探究,实则有违“实践是认识的目的”的初衷。毕竟,人们对材料堆砌的自在“事实”并不在乎,只有进入实践活动视野、服从人们某种需要的事实才有被认知的可能。正如我们在论证一项新的研究课题时,必须对它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加以考虑,否则该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其次,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将客观事物纳入认识范畴。客观事物具有无限的规定性,而人的认识活动却具有历史性。人在特定时代与历史条件下的一定认知能力无法穷尽所有客观事物,只有那些关涉人的对象性活动的事物,才优先进入人的认知领域。这些“关涉”人的对象性活动的事物,往往源于人的价值需要。据此,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哪怕是针对同一事物,人们也只会优先关注与自身相关的方面,而对其他方面很难持有特定认知的意识。最后,某些事实判断本身就附带价值暗示。依据P.图麦蒂的看法,一些价值因素总是包含在一个功能性的事实概念中(1)R.B.培里等著、刘继编选:《价值和评价——现代英美价值论集粹》,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05页。。也就是说,主体在作出事实判断时,通常有意无意将价值意识灌注其中。譬如,“这是一株郁金香”是单纯的事实判断,而“这是一株美丽的郁金香”则渗透了价值判断,因为它涉及到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真、善、美”。这种价值倾向,与主体当时的需要、情感、兴趣与心境等密不可分。

尽管如此,倘若我们认为价值判断没有客观的独立性和合理性可言,恐怕显得有些武断和草率,但价值判断的实质与过程确实需要得以揭示。

“价值”既非孤立存在的概念,也非杜威声称的那样是“预先所予的”,它必须存在于主客体的关系中才有意义,具体表征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的符合程度。对价值进行的这种理解,成为我们长期以来的固有思维,即以主体需要与客体满足程度为取向,认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呈现出的“需求—满足”效应。进一步,价值判断就是“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肯定或否定性判断”(2)彭漪涟、马钦荣主编:《逻辑学大辞典(修订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645页。。然而,这种固有思维由于忽视了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价值判断的客观效果。毫无疑问,先有一个客观事物自在性地存在着,当它进入主体的需求视野就展现出潜在的价值。英国伦理学家乔治·爱德华·摩尔曾认为,语词只是表达命题,而这些命题是事先存在的(3)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4页。。也就是说,主体进行价值判断之前就已经意识到事物存在某种价值,从而依据自身需求去评判价值大小,抑或是根据事物的价值显现来调整自身的需求。在价值论的范畴里,事物的价值无疑拥有客观的潜在性,它构成价值判断的前提,并在判断主体的意识中被反映出来。价值先于判断而存在,判断随着事物发展与自身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据此而言,价值判断所强调的是事物的正面效用,也就不存在“负价值”的情形。

朝向这种正面效用,价值判断展开了依次递进的几个环节。(1)认识活动阶段。主体对客体进行较为全面的认知,包括知识获取、特征把握、规律揭示等,这是进行价值判断的前提。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前者的真理性构成后者效用性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事实判断具有前提性,正如商品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诸如“国外的月亮比中国的圆”的论调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判断,因而其作为价值判断就更不能成立。(2)主体反映阶段。主体通过认识活动去揭开事物的完整图景,并在意识中对事物的价值效用初步加以呈现。为达成这一目的,主体须面向实践来验证自身的真实需求,以便实现自身需求与事物属性和功能的基本符合。这就是说,价值判断所展现的“需求—满足”关系,核心是事物对主体可能带来的“有用性”。(3)相互作用阶段。事物的变化引起主体对其价值进行反复评估,并且主体根据自身需求有意引导事物改变存在样式,由此在相互作用中对价值尺度进行修正。主体对事物进行主观判断、情感体验、意志保证及其综合,其中,主体的因素占据主导地位,这是价值判断独有的特征。譬如,“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就是主体经过长期潜移默化的体验而得出的价值判断。(4)精神改造阶段。在主体与事物相互作用环节得出价值判断之后,价值判断活动就超越了主体对事物的认知和反映,而走向主体对事物属性的一种精神改造。例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我们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品格,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诉求而进行的精神建构活动。总体而言,价值判断是主体对事物属性与自身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评判,由于受主观情感和态度因素的影响,价值判断被深深地打上主体印记。

价值判断的以上四个阶段,展示出主体与事物之间建立价值关系的基本图式。马克思强调:“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3页。显然,主观色彩始终在价值判断中挥之不去,难道价值判断就因此真的表现为一种主观的任性之举?当然不是。为了避免主观臆断而造成价值判断的冲突,我们还有必要深入价值判断本身,去揭示价值判断所具有的一般结构。

“澄清前提”与“划定边界”,是我们面对一个命题时通常和首要的做法,这也有助于我们避免陷入概念混淆的无谓争论。要进行有效的价值判断,首先要明确廓清价值判断包含的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判断主体与判断客体这一“两对关系四个要素”的基本结构。例如,“我们如何看待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当代意义”这个价值判断活动,就可以分解为“两对关系四个要素”加以辨析。价值主体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它是这一判断活动得以进行的价值承担者;价值客体则是“当代意义”,这是我们进行价值判断所指向的目的和结果;而判断主体则是“我们”,即对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关系作出评判的决断者;判断客体乃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即需要被评判的事物或对象。深入价值关系的内部结构,涉及判断活动和价值载体的“主体”与“客体”,因其展开不同的对应关系而具有多重性。倘若忽视这种多重性特征,价值判断势必会走向“断言的天真”。据此而言,在当前的文化交流与文明碰撞中,那种依据某种“绝对主体”的存在而试图建立具有普遍伦理学意义的“普世价值”的做法,也仅仅只是体现虚构的、抽象的“价值意志”(5)刘吉发:《从价值主体性维度看“普世价值”何以不能》,《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5期。。

恰似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那般,在价值判断的基本结构中,判断主体起着主导性作用。主体总是以需求者的姿态出现在价值关系里,其对事物从获得事实性认知到作出价值性判断,都展现出具有鲜明主体性的社会关系。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获得事实判断,如“这是一项科学发现”;而当我们作出价值判断时,已经超越理性认识的事实判断而附加情感因素和心理态度,如“这是一项划时代的科学发现”。又如,“善意的谎言”也许不符合事实判断,但在行为的价值上却是善的。其中,就把价值所内涵的“意义”昭示出来。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曾从“意义”的角度对价值作出独特理解,他认为:“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上存在着或不存在,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6)H.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凃纪亮译,杜任之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页。李凯尔特意在指出,自在的客体(自然)没有展现出相对于主体的意义,因而没有价值;价值仅仅指向文化即打上主体印记的活动,价值判断是主体对事物进行意向性的建构。这种建构并非主体的随意而为,而是要遵循事物特有的属性、本质和规律,即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展开。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客观事物本身无所谓存在价值与否,它仅仅“是其所是”而已,而价值指向相对于人和人的需求。一旦用价值来衡量某种事物,就意味着这种事物不再“是其所是”,它已经被纳入人的行动等一系列实践中。

在价值判断过程中,作为主体的我们立足于事实判断,把对客体的认识从真理层面推进到价值层面,而推动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效用,即客体能否满足或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主体的合理需要。

二、价值判断主体的三个层级

主体在价值判断中占据主导性地位,意味着主体的价值倾向与价值选择在其中显得至关重要。如果说事物的价值如同远处的风景,主体的判断如同欣赏的眼光,那么,主体感受到的愉悦程度会因视角、美感以及心理状态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从而造成“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效果。同时,主体所作出的任何价值判断,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社会和自身的历史处境,这也将价值判断的主体因素凸显出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价值判断被杜威等人视为一种“实践判断”。人们能否正确地作出这种判断,除了人们对客体的把握程度(包括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之外,还必须对主体自身的特殊情况加以审视。

当前,学界关于价值的研究虽然得到长足的进步,但就一些基本问题依然尚未达成共识,如“价值本质”、“价值标准”等。由此,关于价值判断的各种说法竞相争鸣,有从主体尺度出发进行的阐释,呈现出“实践需要”、“兴趣聚焦”、“主观情感”、“主体欲望”等判断标准;也有基于客体尺度进行的理解,展开了“满足需求”、“内在功能”、“先验性质”、“功利效应”等评判依据。无论是从主体还是客体出发,这些争论的实质仍遵循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使得“主体”或是“客体”成为不可回避的前提。若是我们在后现代主义的理论视野中加以讨论,那么这个问题毫无疑问会被加以消解。后现代主义致力于反对“逻各斯中心主义”,消解“形而上学的在场”,颠覆主体与客体的二元结构和等级状态,使事物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变成平等的“自由嬉戏”。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如果坚以持主客体二分的思维去观察和认识事物,这种情况势必造成主客体之间关系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形而上学的“二元论”。因此,他们主张要把事物的一切要素都“播撒”出去,让各要素之间、等级结构的两极之间进入一个平等的“星丛”模式。不过,后现代主义“解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使得我们不能以此作为讨论价值判断的参照,否则这一话题将失去讨论的意义。

谓之事物对于主体而言具有价值显现,乃是指向主体的需求。事物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主体在进行事实判断过程中意识到的价值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判断具有主体性。一方面,价值判断是主体自身需要与事物客观属性的统一。主体的需要以欲望、意图等主观形式体现出来,并从动物的自然需要提升至人的社会需要。如果抽掉人的主观性特征,人就难以成为“现实的人”。在进行价值判断时,不可能只考虑主体需要的一厢情愿,也不可能只考虑事物属性的自我规定,而是要在两者具体的价值关系中加以权衡。另一方面,价值判断是主体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统一。“现实的人”具有多样性的需求,它们基于现实的物质需求而又对之加以超越,走向更高的精神需求。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即是反映了主体需要的逐渐超越性,而宁死也“不食嗟来之食”则体现出维护精神需要的主观倾向。因此,价值判断就从主体解决衣、食、住、行等现实需要走向真、善、美的精神境界,最终展现出具有丰富性的人的现实生活。正是由于价值判断具有的主体性因素,使得事物在主体的实践基础上展示出效用,这成为价值判断的内在根据。

主体以自身需求来进行效用性的价值判断,但“主体”和“需求”之间并没有稳定的关系。那么,“主体”到底是作为单一的具体概念还是作为抽象的集合概念?其实质涉及到主体作为“特殊”和“一般”所表现出的差异。譬如,“葡萄”与“水果”作为名词概念时,分别展开具体“特殊”与抽象“一般”之间的辩证关系。相应地,判断主体也具有特殊与一般之分。通常而言,普通个人、民族国家与人类整体构成价值判断的三个基本层级。由于主体范畴的不同,价值判断随之表现出不同的依据。

普通个人——具体生存处境的现实需求。“现实的人”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人在特殊的历史处境中从事着这样或那样的实践活动,以丰富自身的本质存在。同样,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也意在表明,人从生存与发展的维度上依次具有不同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客体属性与主体需求之间的满足关系,本质是“人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意义”(7)张曙光:《马克思关于“价值”的研究及相关问题》,《河北学刊》2011年第1期。。因而,价值判断的起点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马克思曾指出,每个人的生命活动都是有目的的,他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2页。。现实的个人身处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并具有不同的条件禀赋,这导致个体之间进行的价值判断不尽相同。一是个体本身的认知能力与水平,制约其对客体属性及内部规律的揭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体具有某种正当需求,也无法很好地与客体进行匹配,遂无法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如“初闻不知曲中意,再听已是曲中人”即是如此。二是同一主体在不同时期的历时性需求差异,使得自身被迫转换思维去打量客体的价值,如“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三是不同个体之间的认知水平与需求差异,将价值判断的主观性、特殊性体现得更加明显。尤其是在个性得以张扬的现代社会,人们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上具有因人而异的多样性,使得“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难以避免。正如马克思所说:“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经营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独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92页。尽管如此,矿物所具有的某种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或是“潜在的”),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个人理性的认知活动、情感的鉴赏活动、意志的实践活动等,都需要在现实的实践中展开,进而能将事物“潜在的”价值实现出来。就此而言,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和某种需求的个人,构成价值判断中最基本的层级。

民族国家——维护核心利益的公共意志。作为具体“特殊”的主体范畴,普通个人作出的价值判断表现出鲜明的主观偏好,实质是“众意”的体现;而作为抽象“一般”的主体范畴,民族国家作出的价值判断则体现出强烈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公意”。从“众意”的特殊性到“公意”的普遍性,意味着“意志对法则的服从”(10)卢春红:《康德关注意志概念的视角转换及其意义》,《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在社会性存在中体现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当个人特殊的价值追求融入到社会的价值追求时,就能获得普遍性的实现保障;而一个国家的价值追求只有体现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诚然,在普通个人与民族国家之间,也许还存在一个由团体、组织、部门等构成的社会层级,但由于其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部门化特征,在此并非我们讨论的重点。当价值判断的主体是民族国家时,国家利益就成为衡量价值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代表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还是仅仅代表少数阶层,民族国家都会获得一种政治共同体的主体人格,因而其利益也表现为公共人格化的需求。民族国家作为主体进行的价值判断,重在评估某种事物对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认同与拥护,以及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方面对于现有政治秩序的认同程度。人类文明的多元化存在样态,决定了各种价值观念的多元共存。每个国家的利益不同甚至彼此对立冲突,使得国家在价值判断时必须以维护自身利益为依归。那种声称自身的价值观念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将其大肆渲染为“普世价值”而向世界强行输出的做法,也是基于自身国家利益而采取的意识形态战略。对此,著名国际政治学家约瑟夫·奈曾直言不讳:“价值观乃是一种无形的国家利益。”(11)Joseph Nye,The Paradox of American Power: Why the World’s Only Superpower Can’t Go It Alon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39.所以,在当今世界的意识形态较量中,无论西方把“人权”捧到多高、把“普世价值”说得多妙,国家利益依然是其不变的行为依据和判断标准。

人类整体——基于理性良知的共同意愿。当价值判断的主体是人类整体时,就超越了个体与国家的评判视野,而过渡到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物的普遍范畴。此时,价值判断主体就走向“类主体”的层面,人类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体现出的“类本质”,被赋予普遍的生命活动的意味,以达到存在与本质在实践中的统一。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页。对此,应秉持一种“底线思维”,把人性的底线作为根本标准和底线意义的价值基础,如善良、同情等道德法则,以及和平、正义等社会规范。在这些涉及人性的基本问题上,人类可以达成共识从而形成价值认同,否则人类社会根本没有和平共处可言,而是陷入“霍布斯丛林”那般“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混乱无序状态。人的需要和事物属性这两个尺度,构成人改造世界活动的可能性空间,价值判断就在这个可能性空间中对人的需求进行权衡,并根据所期望的结果对这两个尺度进行把握。在涉及人类整体利益时,共同的需求遂成为价值判断的理性选择。新世纪的人类正共同面临着资源枯竭、生态恶化、粮食短缺等一系列生存危机,同时,恐怖主义、武器扩散、疾病蔓延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也在逐渐突显。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都面临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处境,而克服挑战与谋求发展都是各国共同的利益关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标示全人类需要站在生存与发展的高度开展全球合作、发展共赢,这是一个寻求普遍共识而形成共同价值基础的过程。它在需要全人类共同应对的议题上,最大程度地保持判断主体的同一性(人类整体),以及对判断客体的普遍理解(生存危机)。所以,在人作为“类”的存在意义上,在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议题上,人类可以达成普遍的价值共识。

在价值判断的构成要素中,主体的认知能力、需求差异、评判依据等必然会直接关系到判断结果。同时,主体在具体存在样式中展现出的特殊性与一般性范畴,使得作出判断的依据也受到多元化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值判断的主体是具体的,可以是普通个人、民族国家或人类整体,不同主体作出的价值判断相当于依据某种“尺度”对事物进行“立法”。尽管如此,不能就此认为主体无法对事物作出具有共识性的价值判断,毕竟在“类本质”存在与共同的现实处境向度上,人类可以寻求普遍的价值基础。在复杂性与可能性之间,是我们在进行价值判断时需要把握的问题,因而也使得建构一个理性的价值判断尤为必要和值得追求。

三、主体需求的合理性问题

既然主体需要是价值判断的内在依据,而作出价值判断的主体又表现为多重层级,那么,在思考建构理性的价值判断之前,有必要对主体需求的合理性进行澄明。在实践基础上展开的主客体价值关系中,主体需要的合理性应该被认真对待。主体为什么需求?需求什么内容?满足到什么程度?怎么满足需求?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态度,直接影响价值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

其一,主体为什么需求?每一种主体都带着一定目的去追求需要的满足,但有些目的显而易见,有些目的却隐而不彰或模糊不清。这就要求主体面向自身发问:这种需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大多数情况下,主体自身的直接受益成为需要的主要依据,遵循“它能给我带来什么好处”的功利性逻辑,旨在判断事物是否有助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当然,纯粹坚持“有用即真理”的逻辑忽视了目的性,如诈骗分子通过谎言使自己获利(有用),但谎言始终不能成为真理。少数情况下,主体表面上的某种需要只是另一种需要的中介和手段,事物满足主体的这种需要并非主体的真正需要。换言之,事物属性对于主体某种需要的满足,只是作为主体追求另一种需要的手段。譬如,不少人会有追逐获得权力的需要。表面上,“获得权力”是主体需要的内容和目的,但主体会用所获得的权力做什么——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还是协调资源、为民服务——就不得不涉及到需要的目的问题。目的在价值判断中尤为关键,不同的目的,就会赋予需要不同的意义。此时,社会规范成为矫正目的合理性的准绳。追求获得权力是社会允许的一种活动,它能为个体自身发展和实现社会正义带来可能性,但这需要在社会规定的原则内进行。那种以权力进行私欲的贪婪扩张,或是沉浸在由权力带来的纸醉金迷的行为,则为社会规范所不允许。即使某些需要的目的被加以隐藏,它以间接的方式影响价值判断活动,却不能弱化它对价值判断合理性的影响。秉持高尚的、正当的目的,这种需要必然在价值判断中具有合理性,它能引领一种值得社会认同和尊崇的价值观;相反,怀着不当的、低俗的目的,其需要的合理性在价值判断中无论如何也难以成立,对之加以肯定就意味着赞同某种不合理的价值观。所以,关于需要的目的,无论是直观显现的还是间接隐蔽的,其合理性都要经受社会基本规范的检验。

其二,主体需求什么内容?现实生活中,各种层级的主体在需要的内容上差异较大,主体总是通过实际行动实现对这些需要的满足。我们往往只看到整体需求内容的丰富性和差异性,却对需求内容的合理性重视不够。对此,张岱年曾意识到:“需要也有高下之分,对于需要也有一个评价问题。……有些需要是比较高级的,有些需要是比较低级的。”(13)张岱年:《论价值的层次》,《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排除主体的获益因素,单从社会效应而言,主体需要内容的合理性确实需要加以明辨。倘若不合理的需要内容也受到鼓励,无疑是对价值判断合理性进行无原则的让步。主体在具体活动中产生的需要,一般要赋予主体自身以积极的意义,以反映出事物对于自身的价值。例如,“我需要诗和远方来引导存在的意义”是一种合理的需求内容,这表示主体通过内心期许来为当下的奋斗树立信念;而“我需要别人的阿谀奉承来证明存在的意义”则显得不合理,这反映主体将自身的存在意义交给“他者”,并削弱了社会规范中关于诚信与正义的要求。因此,主体需要内容合理性具有大致依据。一是有助于主体自身长期发展,这是针对主体在多种需求之中的主要抉择。需要内容的多样性,使得主体能对事物作出多种价值选择,这些价值选择有时还会呈现出冲突状态。这时,只有那些符合主体自身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才更具有合理性。譬如,乾隆皇帝实行“闭关锁国”的国家保护主义,并不利于清王朝的长久发展;为追求一时的感官刺激和精神愉悦的吸毒行为,与身体健康发展的长期目标背道而驰;等等。二是无损或增进社会发展,这是针对不同主体的需要所进行的合理辨别。“人的需要‘取决于人的社会本性,取决于个人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人的客观的生活条件’”(14)李连科:《世界的意义——价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9页。。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决定了主体需要的社会性,即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存在着客观联系,因此主体需要是否无损或增进社会发展,就成为主体需要内容合理性的标准。“各人自扫门前雪”自然无可厚非,至少这一需要对他人和社会无害,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更加值得提倡,因为它能促进社会公序良俗的进步。

其三,事物满足主体需求到何种程度?主体需要程度的状况,对价值判断合理性具有影响,它涉及到唯物辩证法中“度”的问题。在主体的具体需要中,绕不开“适度”与“不适度”的问题,这就使得审视主体需要的程度成为必要。社会的行为规范和利益结构,从整体上制约了主体需要的程度。就社会层面而言,社会是否允许和提倡、是否有条件满足、是否具有充分保障等,都会影响主体需要的程度。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只能遵循“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假如个体追求“按需分配”则显得不切实际。就个体层面来说,合乎理性的适度需要个体能够克服生存方面的匮乏状态,有助于个体自身的全面发展。这就需要主体具有理性的自我调控能力,能够在事物的有限满足程度与自身的无限欲望之间加以平衡,将做自身需要掌控在“适度”范围之内。如关于饮酒的程度,“小酌怡情”是适度需要产生的积极效应,而“酗酒伤身”、“酒后闹事”则是追求不适度需要带来的消极后果。由于身处普遍联系的社会关系中,人从对象性事物中获得某种需要的满足,有时必然会涉及他人和社会。只要在适度需要的范围之内,主体就能在多样的满足方式中明智灵活地选择,而不至于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由此观之,我们所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即是一种适度需要,它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所以,对主体需要的程度加以评判,也应遵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尺度。主体的需要一旦超出合理的尺度(自然的、社会的、伦理的),就会走向不切实际或是贪婪任性,便会造成一系列相应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得需求本身丧失合理性。健全的需求样式成就健全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将使得主体与事物的价值关系具有人道主义特征。尤其在主体需求多元化的当代社会,如何理性地为自身的需求“设限”,不仅关系到满足需求的可能性,更是关系到主体对于自身存在意义和对于世界普遍联系的基本看法。

其四,何种方式满足主体需求?方式合理性连同目的合理性,共同构成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题中应有之义。纵然目的通常会表现出明确性,但选择方式的不同会赋予目的不同的意义,尤其是方式能否具有合理性极大地左右目的的合理性。方式不同,达成目的的效果随之不同。如同样是面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任,一些西方国家消极作为,试图通过人民自身的抵抗力来实现“群体免疫”,以至于当前仍处于应对疫情蔓延肆虐的被动境地;相比之下,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坚定果敢的勇气和决心,采取最全面、严格、彻底的防控措施,科学有效地阻断病毒传播链条,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的重大战略成果。可见,满足需要方式的合理性与否,影响对需要目的和行为结果的价值判断。又如,“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是依靠自身品行与德性来获得天下的合理方式,“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反映党始终践行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初心和宗旨,而崇尚“真理只在大炮的射程之内”的穷兵黩武则把方式的合理性置之度外。同时,满足需要的方式会关系到其他主体的利益,这也导致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利益冲突,尤其在事物本身作为稀缺资源时更是如此。那么,需要的主体无论是普通个人、民族国家还是人类社会,判断其满足需要方式的合理性也须依照一定的标准。不违反社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以及促进社会的整体文明进步,应该成为不同主体满足需要方式的基本依据。只有遵循这些基本依据,主体在追求自身需求的满足时才不至于引起其他主体的阻拦,进而促进主体自身需要的现实化。方式通向结果并规定结果的意义,是对现代社会“工具理性”褫夺“价值理性”的回应,如“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即是如此。

之所以强调主体需求的合理性问题,起因在于它在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对这一问题的甄别与考察,旨在从价值判断活动的相对性中寻求确定性依据,从价值判断机制的特殊性中寻求普遍性共识,以制约主体因素在价值判断过程中的过度发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主观主义带来的认识论偏见和相对主义引起的不必要争论,在我们努力建构理性的价值判断路径时,能够持有相对客观和确定的评判标准,去面对那些纷繁复杂的主体需要,以及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倾向,从而使得人类作为“共同体”具有现实的价值基础。在价值判断中,主体需要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塑造合理的价值观念,能有效地指引人们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

四、建构理性价值判断的实践遵循

价值判断存在的主体因素,使得这一活动难免夹杂着主观性与相对性,确实为我们客观地作出价值判断带来一定困难。面对主观性与相对性可能带来的困难,人们对合理的价值判断的探索从未停止,或是以真、善、美作为价值判断的基本尺度,或是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合理的价值评判标准。无论以何种要素作为价值判断的尺度和标准,至少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那就是作出正确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价值判断受主观偏好的影响,但理性上应以事实为依据。就算是审美判断这一看似纯主观的活动,也离不开人们基本的常识体验,毕竟,被公认为是“丑陋的”事物无论如何也很难成为美。总体而言,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以人民利益和时代潮流作为总体的价值取向,我们就不至于在多元价值选择面前感到困惑。

据此,在构建合乎理性的价值判断方面,我们就获得最基本的依据。对价值判断中的主体因素作出检视之后,一种明确的努力路向就被我们开创出来。理性的价值判断活动应立足于“三个评估”,即事实评估、自我评估与关系评估。

一是“事实评估”,即正确认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内部规律。我们追求合乎理性的价值判断之所以“合理”,主要在于秉持客观标准而去尽量弱化评判中的主观因素,使得价值判断具有可资遵循的客观公正性。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要认清客观“事实”,即正确认识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事实”拥有自在的规定性,不受任何主体及其需求的影响。只有不附带主体功利性需求而进行探索,我们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譬如,“一棵树木在那里”就是一个自在性事实,我们还没有对它产生任何需求(即尚未打上主体的需求印记),那么,它此时就是不以主体需要尺度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主体以某种需要介入之后,这种自在性的事实就处在主客体关系的场境中,受到主体以需求为引导的评判。例如,“在那里的这棵树木”可以用来做什么(夏日乘凉、采摘果实、制作桌椅等),就是自在性事实受主体需求引导而被加以评判,因为它能潜在地满足某种主体需求。这些必须建立在主体对其进行较为全面认知的基础上,如这棵树是否枝繁叶茂?水果味道怎样?树木材质如何?等等。此时,我们就可以评判其有无价值或价值大小。以此看来,“事实评估”就是以认清客体属性为前提,以主体的合理需要和能力为尺度进行的价值判断。

那么,如何在价值判断之前更好地进行“事实评估”?那就要做到对自在性事实作出正确的认识。无论是事实认知领域的“真理性认识”,还是功用评价领域的“价值性认识”,都属于主体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前者是主体对自在性事实展开认知的结果,以反映事物内部的属性与规律为主导内容;后者则是主体将眼光从自在性事实转移到自身,全面审视自身的需要与满足状况,并以此投射到自在性事实从而使之变得有意义。“价值绝不是现实,既不是物理的现实,也不是心理的现实,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意义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15)H.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第78页。。价值判断前的“事实评估”,意在全面掌握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使之更好地与主体需求相对接,避免主体由于认识不清而发生误判。倘若不经过对事物的全面研究就轻率作出判断,既是对科学认识领域的事实判断不尊重,也是对价值判断本身具有的合理性的亵渎。譬如,根本没有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全面理解与深入研究,就遑论其“过时了”,并就此作出“马克思主义不再适用于当代社会”的判断(16)约翰·杜威:《杜威全集》第8卷,何克勇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页。,实属违背“事实评估”的典型。

二是“自我评估”,即对主体的合理需求进行审视和评估。无论价值判断的主体是个人、国家还是人类社会,其需求还会涉及到实现的可能性问题。一般而言,在实践中有利于主体自身生存与发展,事物能够具有相关属性以及社会可以为这种需要提供保障时,这一需要就有实现的可能,否则就是对于事物不切实际的苛求。无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都与人的实践息息相关。正是实践的丰富和扩大激起人们对事物不断进行研究和作出事实判断,同样由于实践的推动,当人对事物产生需求的时候就会作出价值判断。正如列宁所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17)《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9页。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领域,实践同样是检验判断结果的标准,这要求价值关系的判断必须放置在实践活动中去求得验证。正如杜威认为的那样,价值判断不是对已然事实的阐释,而是对将要采取的行动的判断。所以,一方面,就事物满足主体需求的特殊性而言,只要能满足主体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某方面合理需要,事物就存在价值;另一方面,就事物满足主体需求的普遍性而言,只要能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事物就显得有价值。价值判断将这两个维度纳入其中,有助于摆脱主体差异造成的判断合理性困境,从而达到合理的价值判断。因此,正确的“自我评估”旨在矫正主体需求的现实性方向,杜绝损人利己、异想天开等作为主体需求取向,从而引起价值判断不合理的情形。

三是“关系评估”,即维持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动态平衡。事物内部属性与主体合理需要之间所展开的价值关系并非恒定不变,其中,主体一方需要不断调整自身需求以达到价值关系的动态平衡,而引起这种持续调整的原因在于具体的社会历史发展。霍耐特创立的承认理论认为,“在社会重视形式中,主体是根据社会所规定的具体特征的价值而得到承认的”(18)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论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胡继华译,曹卫东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7页。。当然,霍耐特主要是指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若将此拓展至价值判断的主客体关系中,可能会为价值判断活动提供一种动态平衡的新视角。具体而言,当事物首先潜在地具有某种价值效用,它能在具体的实践情境中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并且主体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时,价值判断随之发生。然而,由于事物始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主体的认识和需求也并非一成不变,导致价值判断不是一劳永逸的活动。一方面,主体对事物的属性获得清晰认识,在对事物价值的承认中进行判断;另一方面,由于主体认识提升或事物属性发生改变,主体对事物价值的认识相应地发生变迁以便于对其进行“再认识”。这时,先前的价值承认关系不复存在,主体就要重新评估事物的价值效用而试图建立起新的价值承认关系,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对这种动态的价值关系进行评估,既要考察主体需要的基本内容、满足方式、实现程度,又要考察事物的内部属性、本质规律、发展变化,实质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将价值评判的历史性维度展现出来。

价值判断所展现的历史性维度,需要主体在具体的历史活动中加以检验。价值推动主体以自身需要同周遭世界确立关系,它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实际上,实践也是评判价值和价值关系的最终衡量标准。客观事物内部具有的种种属性犹如一个多面体,哪一“面”刚好映射出主体的需要,而主体选取哪一“面”去观照自身的需要,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需求与满足的最佳匹配,这些都被实践具体地加以规定。在“需要”与“不需要”之间,在价值的有无之间,横亘着无法跨越的实践桥梁。通过实践,主体需要与事物属性之间以价值关系的形式发生联系。缺乏实践的向度,就连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都无从建立,更别说进行价值判断了。所以,实践对真理而言是检验标准,对价值而言亦然。

尽管如此,实践作为检验价值的标准却体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如果说实践检验真理重在揭示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那么实践检验价值则强调事物是否“满足需要”。由于“客观事实”具有自在的相对确定性,主体在不断实践和反复纠错中可以揭示其本来面目,最终把认识推向真理。较之而言,“满足需要”在目的、内容、程度和方式上都因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异,这就对实践作为价值的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只要通过实践证实事物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那么主体的价值判断就为“真”。然而,由于实践是一种社会历史性活动,使得它检验价值到此仍未结束。实践还要进一步考察和评判主体需要在目的、内容、程度和方式上的合理性,才能综合评判这一价值选择行为是否为“真”。所以,当我们进行价值判断时,正确认识事物本质属性与内部规律的“事实评估”、审视主体合理需求的“自我评估”与掌握主客体价值关系动态平衡的“关系评估”,是对价值判断保持合理性的内在诉求。根据这一内在诉求,在个体层面形成合理需要的理性价值观念,在民族与国家层面坚守核心价值体系,以及在人类社会层面达成基本的普遍价值共识,是在主体复杂性与多样性中寻求价值判断确定性的基本取向。

如实地反映价值关系、正确地选择评价标准,是我们进行价值判断的基本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价值评价不可避免产生谬误。由于价值判断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具有引领效应,这直接影响到社会的价值观取向。因此,理性建构价值判断所要明确的“三个评估”,旨在抑制主观性色彩过分浓厚造成的偏颇,使得价值判断活动更具有客观的合理性。面对当代社会充斥的良莠不齐的价值观念,我们应以理性的价值判断对之保持清醒认识甚至是有力批判,将个人的合理需要融入到国家与民族的利益中去,从而坚定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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